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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为企业诚信发展护航
2021-07-07 09:47:17 来源:正义网
“摆脱”300万元欠账的黄某终于松了口气。因一张2015年签名的空白借款合同,黄某被合伙人坑了一把,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虚假诉讼被揭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黄某于近日被移出“失信黑名单”。

“摆脱”300万元欠账的黄某终于松了口气。因一张2015年签名的空白借款合同,黄某被合伙人坑了一把,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虚假诉讼被揭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黄某于近日被移出“失信黑名单”。

黄某的经历并非个案。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对全省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审查,共查实176件虚假诉讼案,同比增长45.45%,帮助企业挽回损失9145.67万元。

追踪资金流向,查清涉案款项

授意亲戚“帮助”打假官司栽了

“证据显示这笔134万余元的款项用作归还欠款本息,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间和来源。”2019年9月,仙桃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侵占案中,发现其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形,遂将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当地法院2015年审理的以某公司为被告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卷宗材料。经调查发现,两起案件存在多处异常。

“原、被告本身是叔侄关系,2015年10月中旬立案,不到一个月就在没有提供任何转账凭证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快速结案,且在民事调解书生效第二天,原告胡某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异常顺利。”承办检察官从庭审无对抗、诉讼双方关系特殊、大额借贷无转账凭证、调解结案并快速执结等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出发,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审查。他们以法院划拨某公司执行款为起点追踪资金流向,查清了涉案款项从某公司到原告胡某再到被告杜某的整个过程。

在铁证面前,杜某承认其为了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金,于2015年9月以公司的名义向侄媳胡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05万元,约定月息2%,倒签借款日期至2014年9月30日,并授意胡某“帮助”其打假官司。

由此,仙桃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民事调解案再审。2020年6月,法院再审撤销了该案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回转。与此同时,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治是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湖北省人大代表陈新云表示,“虚假诉讼这颗‘毒瘤’不仅损害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和维护者,检察机关持续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为企业发展增强了信心。”

自2016年起,湖北省检察机关就常态化地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等重点工作,对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优先办理、提速办理。并且,从今年3月起,开展为期两年的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涉虚假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审判程序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深挖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案件背后隐藏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良性运转提供法治保障。

对比审查,挖出重复诉讼

50万元借款纠纷案撤诉

“50万元究竟还没还?”令文迪和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均为化名)没想到的是,时隔3年,他们之间的一笔欠款仍被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挖”了出来。

2017年7月,文迪以2009年至2014年某房地产公司共欠其本息5000余万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某房地产公司在2017年11月前向文迪付清相应本息的协议。2017年10月,文迪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第一个民事调解书后,又以漏算某房地产公司欠其本金50万元为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再次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第二个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前向文迪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被受理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清查中认为,上述第二个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重复申报的嫌疑,遂向襄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重复起诉能否认定为虚假诉讼?”这是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的第一反应,“在本案中,单就后诉的50万元借款纠纷而言,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证据的真实性等都没有问题,表面上看不具备典型虚假诉讼的任何特征。”

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已在原、被告双方对发生在2014年5月之前的借贷往来进行结算的基础上,作出了生效的调解书。为进一步查明第二次诉讼中的50万元是否属“遗漏”,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对两次诉讼相关案卷、相关银行流水、公司账册等进行了对比审查,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最终确认该笔50万元欠款在当日进账,当日即转回给文迪,且房地产公司的记账凭证上注明了“冲账不计息”。

随即,襄州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第二个民事调解书对重复起诉的已清偿债权予以确认,涉嫌虚假诉讼,建议法院依法再审。2020年,襄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裁定撤销第二次民事调解书,准许原审原告文迪撤回起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也出现了许多‘非典型’特征。”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毛婵婵介绍说,“特别是存在长期借贷往来的双方,出借人截取往来‘片段’提起诉讼的情形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检察官们用‘全局’的眼光,进行对比审查。”

为应对虚假诉讼出现的新特点,湖北省检察机关建立了由市院统一进行虚假诉讼线索管理、统一调配力量、统一梳理典型案例的检察一体化机制,在拓宽线索发现渠道、集中优势力量办理要案的同时,及时共享办案经验,全面提高全省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水平,切实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的诉讼造假行为。

“思维导图”式排查,纵深推进监督

揭开1770万元虚假借款真相

“你们看这枚印章的字体是不是有点奇怪?”在对王一(化名)等3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进行审查时,潜江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在书证中,一张盖有湖北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公章的收款凭证与其他证据中的印章形式不符。

从一枚印章着手,检察官们对近半米高的案卷又展开了一次“思维导图”式的排查:收款凭证提及的1770万元借自何处、用往何处、何时归还、利息多少……然后,将这一系列线索加以串联:2015年,杨某通过潜江某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先后向置业公司转账1770万元,用于竞买某村一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由王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君一公司(化名)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置业公司印章的收款凭证,以及一份主要内容为“置业公司承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自愿以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君一公司”的承诺书作为主要证据。同年,郑某“作为”置业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当庭与君一公司达成协议,承诺于2018年8月10日前偿还借款,若不能偿还则用土地使用权抵偿。

2018年8月14日,君一公司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杨某为何向置业公司转账?郑某参加的诉讼为何没有明显对抗?”一位承办检察官想到,在之前参加的民事检察业务培训中,老师曾反复说到的一句话“‘看似合理’后面都有着‘不合理’”。经过对案卷进行进一步审查,检察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核实,虚假借款的真面目得以揭示:王一因名下实业公司没有土地开发资质,遂指使杨某向置业公司转账,通过置业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后王一为规避“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应当进行投资开发”的强制性规定并逃避缴纳相应税款,又指使实业公司员工杨某、郑某通过虚假的置业公司公章伪造主要证据、冒充被告方代理人等方式,以“合法”的诉讼途径获得某土地的使用权。

“奇怪”印章的谜底揭晓后,潜江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案件裁定再审。该院还将参与造假的律师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依法提起公诉。

“虚假诉讼在形式上越来越接近真实诉讼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往往在案件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上配合作假。”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相关负责人指出,“细致排查‘案中案’线索,善用调查核实权抽丝剥茧,成为揭开表面真实、背后虚假的‘制胜法宝’。”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更立体、更全面、更有效,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构建了线索双向移送、信息互通共享、案件会商研判机制,同时在调查核实方面积极争取来自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外部支持,大大增强了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能力。

2020年以来,全省民事检察部门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中排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37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民事虚假诉讼相关刑事犯罪线索31件40人,向有关部门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5人。

“虚假诉讼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雷爱民表示:“湖北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力度,让其成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回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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