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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信用惩戒威慑 助力案件顺利和解
2021-11-15 09:13:43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约谈被执行人时运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当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约谈被执行人时运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当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

黄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宁化某银行借款50000元,因黄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双方成讼,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偿还银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对黄某进行执行网络查控、线下财产全面调查同时,传唤黄某至法院,向其释明如果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甚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听到信用惩戒措施将影响自己出行交通、住宿、甚至自己子女的升学选择时,黄某当场表示自己不想影响孩子前程,会积极偿还借款,但鉴于自己目前经济状况,无力一次性还清,希望法院主持执行和解。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黄某与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

近年来,宁化法院积极运用信用惩戒机制在执行办案中的作用,逐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信用惩戒机制法律威慑力,依据信用惩戒威慑化,促进执行办案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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