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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会激发职业打假井喷吗?
2015-10-20 10:19:25 来源:新京报
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会否定。新法一方面限制了某些低门槛的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业打假行为,另一方面也间接为职业打假带来“红利”。

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会否定。新法一方面限制了某些低门槛的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业打假行为,另一方面也间接为职业打假带来“红利”。

在北上广深等发达城市,活跃着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买来食品,不只是简单用来吃,而是对着包装袋看了又看,挑出毛病瑕疵,然后向商家或厂商索赔。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通报,自2014年3月以来,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八成是食品不达标的10倍索偿案件。而所有的打假案例中,食品药品是最受打假人“追捧”的。

为什么职业打假人喜欢集中在食品领域打假?其实是有渊源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在食药领域因“知假买假”产生的索赔,应被法院支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虽对职业打假人持保留意见(既没明确肯定,也没明确否定),但法院支持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所以,司法给食品职业打假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现在各地食药监面对职业打假人出现两种做法:有经验较规范的地方比如广东,不会轻易和职业打假人低头就范。但一些二三线城市的食药监可能会相对让步职业打假人。深圳是职业打假最专业的城市之一,已形成产业链和专门的培训机构,如果瞄准了哪个政府部门,可以一天集结几百号人集中投诉,一个礼拜有上千份投诉举报。按照有投诉必回复、必调查的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量非常大。如何处理恶意投诉,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从原则上,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会否定。新法一方面限制了某些低门槛的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业打假行为,如对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能获十倍赔偿,另一方面也间接为职业打假带来“红利”。

职业打假人通过政府有奖举报获利只是很少一部分,更多的是通过与商家交锋索赔。老法没将举报有奖写入,而新法则从上位法角度直接将举报有奖写入法律,某种意义上也使得职业打假人通过举报渠道获利变成一条有上位法支撑的合法途径。但是否会提高打假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利的动力,还不好说。

2014年以来,国内某电商平台交易诉讼案件中,由职业打假人发起的诉讼占到案件总量的85%。职业打假人迅速渗透到这一领域,并有可能成为今后职业打假的一个“死盯”的业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已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流,占85%的份额。按新食安法规定,进口食品需前置审核审批的分两类情形:一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二是进口“三新”产品,包括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而跨境电商与传统一般贸易相比,规避了现行法规赋予的食药、卫计委、检验检疫等对进口食品的各项前置审查审批、检验检疫要求,通过跨境电商进来的保健食品可能会成为资深职业打假人的“猎物”。资历稍微浅些的,可能会瞄准门槛稍微低的领域打假,比如新《食品安全法》对中文标签的刚性规定:预包装食品没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这可能导致大量职业打假集结于跨境食品电商的中文标签问题。(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的意见)

□肖平辉(国家食药监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南澳大利亚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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