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发布与销售商品信息的交易行为已屡见不鲜,微商数量发展迅速。与之相对的,是销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如果发生纠纷,既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也没有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消费者维权困难。
7日,山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2015年度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0件网络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其中,发布了济南某电器公司与淄博某钻石公司在微信平台的两起违法行为。
案例一:
济南某电器公司利用微信进行虚假宣传
2015年4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其中当事人的门店和另一电器公司S公司某一门店内客流对比图片,显示当事人的门店人流量较大,而S公司门店内顾客稀少,有的图片显示S公司门店内没有顾客。当事人承认对上述S公司门店照片拍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主观筛选,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向受众渲染当事人门店销售火爆而S公司门店销售冷清的印象,为当事人的促销活动造势,利用消费者从众心理吸引客流,提升公司形象,进行商品促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二:
淄博某钻石公司微信平台违法有奖销售
2015年4月17日,淄博市张店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济南某石有限公司在该百货公司设立经营专柜,在微信平台和商场出入口发布海报,宣传“万元钻戒1元抢”有奖活动,活动内容为:每天抽出一名幸运顾客,用一元购买价值一万元的钻戒一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暂停该活动,依法进行整改。当事人当即暂停当天的抽奖活动,对活动方案做出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其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出规定法定(五千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淄博市张店区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工商部门:
微商存在维权难 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由于互联网销售模式发展迅猛,目前法律法规未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处副处长郭金山表示,微商之所以发展很快,是因为它具有良好的便捷性,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和认可,不过也因此滋生了不少问题。
但是,他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交易主体、交易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网上经营行为是网下经营行为向网络领域的延伸,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样也适应于网上,对微商的监管仍有法可依。”
郭金山解释,虽然利用微信销售商品,销售主体难以发现,但并不是找不到,利用微信平台、物流信息等途径同样能够找到经营主体和违法行为。“比如,淄博市工商部门就依据物流发货信息,按图索骥查找到了当事人。另外,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腾讯公司,也提取到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下一步,我们会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加大对微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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