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日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住房租赁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含9种类型,分别为: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2.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5.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住房租赁机构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7.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8.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福清市住建局会将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推送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报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信用福州”网站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惩戒措施上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福清市住建局对联合惩戒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二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三是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是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市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部门、金融部门、公安等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是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二是房产中介机构非法发放贷款或与非法放贷组织勾结实施租赁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金融、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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