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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者将被联合惩戒
2020-05-09 10:58:32 来源:武汉晚报
4月29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务院令,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务院令,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条例称,针对欠薪问题矛盾较为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特别规定,确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明确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条例中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明确了建设单位六大法律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十大法律义务、分包单位五大法律义务。条例还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推动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对于违反《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进行联合惩戒。

据悉,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武汉市将进一步畅通拓宽农民工维权渠道、推进完善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加强劳动用工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检查考核等举措,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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