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提速。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鞠海亭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高院出台《指引》,其宗旨是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与“不诚实”的债务人予以区分,给前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同时对后者以强制执行。
“对于诚信的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提供了四项激励机制:一是只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就能免于上黑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二是一次性解决所有债权债务纠纷;三是能让债务人过上正常生活;四是政府为个人集中债务清理的管理人提供费用,为债务人节约成本。对债权人来说则至少有三项保障:一是摸清财产底数,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人,可多渠道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二是债权实现确定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明确债务人到底欠了多少债,债权人可以知晓自己能获得多少比例清偿;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制约,有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鞠海亭说。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通过办案积累经验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实际上,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当年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温州56件,丽水41件;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在债权人数方面,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在涉及执行案件方面,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建立有效区分机制
以挽救诚信债务人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据了解,《指引》共61条,分为11个部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利害关系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确,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针对债权人,人民法院将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如管理人资源和破产专项资金等,并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更加全面、彻底地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
在《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中,实现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将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说是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等制度回归到破产制度的本位。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进一步明确两大制度适用的对象区别: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实“诚实”而“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
《指引》还结合实际进行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双重表决规则的设立、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的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的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的承诺等。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设施。”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说,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探索经验为后续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制度落地意义深远
配套规则及时跟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指引》借鉴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做法,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上进行了一些突破,这些都是对未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出的有益探索。
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介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和解程序,这项机制显然是在向正规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向发展。此前,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立法,而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指引》对地方法院内部起到司法指引作用。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将来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仍然是需要的,走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耗力,涉及个人破产问题,应该采用多种方式同时进行,多管齐下。”卢林说。
北方工业大学银行复苏与处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与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长王斐民也提出,《指引》出台正当其时,这是在前期台州、温州以及丽水三个地方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经验总结,然后在浙江全省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类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在鼓励创业、激励创新的同时宽容失败,若能落地,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个人创业创新起重大推动作用。
以金融业为例,王斐民说,个人破产制度会促使金融业回归理性。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为牟取暴利,会发放利率高但风险也高的贷款。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金融机构就会回归理性,主要用大数据驱动的信用评级找到社会里有信用的个人作为目标客户,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让借贷人提供不动产或者是其他人的担保,金融业将得到健康、理性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业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中诚实守信的人得到便利高效、低成本的融资,而让那些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的个人得不到融资或以更高成本获取融资,进一步强化个人破产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制度,这样金融业的发展和法律实施就会形成良性互动。
值得注意的是,对诚信债务人“破产保护”后,如何进一步遏制恶意逃废债?
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认为,打击恶意逃废债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配套法律制度,让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开始。
那么,距离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推行还有多远?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整个社会观念、文化进行改变的基本规则,目前设立推行的技术问题已经克服,主要是制度规则的跟进问题,关键是要有配套的规则和配套的队伍。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重整与清算业务部主任张继军认为,通过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和总结经验,我们相信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全国适用的个人破产制度,使真正因为市场、经营等客观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激励创业者重生,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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