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新《消法》 消费者可对霸王条款行使撤销权
2014-02-10 10:36:23 来源: 青年报
由于在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同时可以为商家增加利益,长期以来,不少领域的商家都对霸道条款情有独钟。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本报讯 由于在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同时可以为商家增加利益,长期以来,不少领域的商家都对霸道条款情有独钟。不过,新《消法》实施后,商家提供格式条款里的霸道条款,如果商家不能举证向消费者明示过,消费者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其无效。
消费者方小姐在某健身中心参加了免费的体验活动,后购买了价值18000元的两年期会员卡并签订了合同。两个月后,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方小姐因调动至外地工作向健身中心提出了退卡申请。健身中心称,方小姐可以单方解除健身合同,但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总价40%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在方小姐未接受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或将损失7000多元。
方小姐表示该条款极为不合理,当初免费体验时,销售人员只是让她匆匆看了一眼合同便催促其签字。而且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用极小的字体写在了合同最下方,很难发现。
商家应以“显著方式”提醒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将格式合同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向消费者充分提示,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例中,违约责任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包括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向消费者说明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等。
按照新《消法》,健身中心应当主动提请消费者注意,而健身中心非但没有主动提示反而用极小的字体故意让消费者忽略这条,其主观目的就是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自己的责任。经营者未尽到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的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可撤销的条款,新《消法》实施后,类似方小姐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 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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