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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统一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
2016-01-22 09:16:31 来源:光明日报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建立国家层面的社会征信体系,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倡导文明新风和社会公德,构筑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建立国家层面的社会征信体系,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倡导文明新风和社会公德,构筑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经济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民建中央专题调研组对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情况深入调研后发现,近些年来我国征信业迅速发展,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但仍存在诸如信用信息法律不健全、各地区信用中心低水平重复建设、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统一、征信专业人才资源匮乏、守信奖励与失信惩罚机制缺位等问题。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以部际联席会议方式负责。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市场。截至2014年底,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8.57亿自然人和1969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平均每天企业和个人查询数量达140万次。截至2015年6月,除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外,央行审批通过的企业征信机构有78家。

然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独立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民政、社保、质检和环保等部门技术标准各有差异,无法给出一个全国通用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存在重复建设情况,还导致宝贵资源无法共享,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由于缺乏向市场开放征信数据的相关法律,有些部门把征信数据作为“内部数据”,常以保密和加强管理为由控制原本可以公开的征信数据,使宝贵的征信数据无法与征信市场接轨。此外,当前征信专业人才缺口巨大、社会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因素也制约了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市场的快速发展。

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建议由国家统一主导,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国家现代征信体系,基本思路为:法制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面向未来。

法制建设,即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法》《信用信息法》,加快制定《隐私法》,使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从过去的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尽快出台征信业务的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征信机构的行为。还应建立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层级清晰、结构完善的征信业总体标准和基础类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主要是在现有部际联席会议的基础上成立国家征信中心,从体制上切实理顺对国家现代征信体系的管理。建议在现有的人民银行和各省区征信中心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化组织形式,自上而下设立各级征信中心。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和技术规范,形成全国从上到下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国家征信体系。遵照相关法律,重点加强个人征信机构管理,充分体现对信息主体权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许可制,对从事企业征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开展现场和非现场征信检查,重点是防范个人征信信息泄露风险,确保信息采集的合法性,确保信息系统的绝对安全。

市场运作,应大力发展专业民营征信机构,培育功能完善的征信市场体系。按照“依法准入、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要求,扶持民营征信机构做大做强。引导征信机构以职责清晰、权责分明为目标,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对一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民营征信机构给予扶持指导,帮助其做大做强,成为征信龙头企业。鼓励中小型征信机构重组并购,提高征信市场的整体水平。鼓励信用消费者向专业征信机构购买服务,明确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公共资源配置中使用信用报告制度。

面向未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新的立法或现有的规章中嵌入信用审查制度。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实施信用审查和信用淘汰制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征信和信息共享披露制度,加强重大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的工作力度,通过网络推进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健全失信制裁和社会联防机制。对征信从业人员和机构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行为给予严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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