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刊登了《经济学中作为稀缺资源的美德》。文章提出的“这些美德是人类的稀缺资源,应该好好地珍惜保护而不是随意挥霍,市场就是最好的保护方法”观点非常具有启示性意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深入,劳动、资本、土地等有形实物要素先后进入市场经济后,无形的现代技术、交易信息、管理才能,甚至连作为美德的信用(credit),也被视为“资本”之一进入市场。
并非所有的美德都能够进入市场。例如,虽然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很早便将节制视为新教伦理核心,认为其实质扮演着资本主义精神之角色,但由于节制并不能发挥实际作用,而无法成为分析或解释市场行为的因变量。但信用则不同。基于内在的伦理、社会与法律三个自然属性,随着分工深化及市场扩大,信用在促进契约达成、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等方面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成为理论框架及现实操作都无法忽视的因素,并进一步推动平等、法治、产权规则等现代社会正义观念与价值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只有在建立健全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信用所蕴含的能量才能积极反哺市场经济。
第一 信用的三个自然属性
信用市场化的前提是信用具有三个自然属性。一是伦理属性。信者,诚也。早在春秋时期,儒家思想之开创者孔子便曾论述了信用作为个体的伦理属性:“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经东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信”,作为美德之一,正式与“仁义礼智”并举为儒家之五常,成为君子标准之一。
二是社会属性。在内化为个人伦理评判之一后,“信”作为社会稳定纽带的作用也随之彰显。《论语·子贡问政》中,便曾记载了一段关于信与国政关系的有趣对话。“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期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左传》更是精辟地总结为:“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
三是法律属性。信用影响了社会关系,也影响了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在体系发达的罗马法体系中表现更为清晰。诚实信用,拉丁符号标记为“bona fides”,从罗马市民生活的道德规范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据专家徐国栋教授研究,诚实信用在古罗马时期甚至可以细化为客观诚信、主观诚信等两种表达形式,分别适用于诉讼领域与物权法领域。
第二 信用市场化的内在逻辑
如同黄金一开始不是货币一样,信用在商品经济阶段也并非市场的组成部分。但在经济发展突破即时币物交换,向缓期交易、期货交易等时空错配形态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却发现市场缺少了交易安全的担保,此时信用伦理属性、法律属性发挥的“安全阀”作用逐渐引起重视:一方面,作为卖方的授信人给予作为买方的受信人以未来付款承诺的信任,受信人无须即时给付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等;另一方面,受信人与授信人订立与信用相关的合同,通过法律形式固化彼此间的社会关系。待约定商业交易条件达成,授信人得到付款,受信人对授信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信用克服了时空错配交易的不便,成为交易安全担保的重要一环,并正式为市场所接受。
信用的市场化特别契合地理大发现后资本主义极度扩张年代的市场内在需求。例如,作为现代公司制度起源的联合东印度公司,其每次出海前都向社会资金作出承诺并广为募集;待航海回港(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销售完毕后,再按照投资额度反馈给股东。与之类似,信用在借贷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庞大频繁的跨国贸易背景下,经济全球化推动着货币形态进一步进化,货币不再与金银相挂钩,而仅与国家信用(特别是表现为美元的美国国家信用)相挂钩。信用规模与经济活跃程度的关系在美国经济中体现得最为显著。早有经济分析指出,美国的私人非金融信用规模与美国经济增长呈稳定的正相关性,而联邦信用规模对经济拉动更为明显。
第三 新经济形态下的信用扩张及其风险
在移动互联网终端兴起的新型商业“革命”浪潮中,信用取代了传统商业中的有形抵押物甚至货币,成为新经济形态中的重要推手。新经济形态下,信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快速为企业扩大了市场规模。信用并不仅仅是人际交往中的口碑,也并不仅仅是躺在信用卡或会员卡上的积分,而是实实在在可以兑换服务、商品甚至借贷的等价物。按时缴纳房租水电,准时归还信用卡欠款,提供公益服务……都成为个人累积信用的途径。伦理道德要求并非苍白的说教,而是可以兑换的经济利益;个人信用不再仅仅是个人的伦理规范,而是成为可视化的标价中介。在这样的氛围下,“看不见的手”推动着社会与个体维护信用、挣取信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为稀缺资源的美德”作用。
但市场并非总是欣欣向荣,也并非时时按照理性的思路出牌,市场内在的逐利性意味着信用膨胀,失控状态下的市场崩溃威胁甚至反噬信用的伦理基础。在讽刺安然事件与安达信破产的美国电影《新抢钱夫妻》中,曾经正直、诚信、勤奋的中产阶级代表迪克·哈珀一夜入贫,在“我们是好人,诚实的人,却被搞得这么惨?”的彷徨挣扎里走向犯罪。更有甚者,当市场参与者集体助推信用膨胀与信用泛滥时,溃堤的则是整个行业乃至社会。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前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享誉世界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风险极高的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迅速从AAA调低至BBB以下,直接触发了市场的恐慌性抛售。这不但迅速刺破了集聚已久的市场泡沫,还直接导致投资者丧失了对其他信用评级产品的信任,连带抛售其他资产,金融市场进一步恶化。马克思的论断不幸言中:“在这种信用制度下一切东西……以至变为纯粹幻想的怪物一样。”
套用罗兰夫人的说法,“信用,多少邪恶假汝之名而行之!”信用市场化特别是新经济形态发展下的有序发展,除了市场自身调节外,更需要坚实的制度性保障。
第四 信用市场化的制度性保障
吴敬琏先生早已指出,“在计划经济时代下,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其作用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长久以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缓慢。但在学者们的长期呼吁下,特别是在2007年次贷危机后,我国也逐渐重视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信用等在内的国民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着力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上。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除了担当信用建设体系制定者、执行者与参与者外,还承担着信用建设的宣传普及。
从经济学角度观察,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至少在信用市场化的制度性保障中,的确应承担多重角色。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充分重视包括行业自律在内的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信用本身具有的伦理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决定了政府并非信用市场化的唯一建设者,行业与社会同样是信用市场化的直接受益者。充分发挥社会与行业的力量一并进行制度创新,才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之本义。更何况,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监管更偏向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行业自律更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动态调整,避免信用扩张风险的积聚。
实际上,在现代经济特别是金融行业中,自律性行业组织已在政府监管之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海联讯虚假陈述案中,作为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于一体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便发挥了积极的自我纠正作用,最终促使9823名投资者与海联讯控股股东就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当我们把政府监督、政府引导与自律性行业组织的社会治理叠加时,信用市场化的制度性保障版图才更加清晰:唯有在政府负责、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协同、行业自律共同参与的制度性保障确立后,信用才能成为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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