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扎牢诚信制度的笼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正在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诚信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以及现阶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要广泛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持续不懈地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向前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其特殊地位、发挥好其独特作用,更好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包括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也包括司法机关等。在正常情况下,一切社会冲突在其末端,均可诉诸司法判断和裁决,也就是说,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堡垒。这种“最后性”决定了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也对司法诚信、司法公正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独特作用。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最后地位、最终裁决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要公正无私、激浊扬清,通过明晰权利义务关系褒奖人们诚实守信的行为,坚决打击各种不诚信的行为,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以司法诚信解决个案纠纷进而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预期。
兑现立法承诺。立法是国家和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公众的庄严承诺,而司法则将抽象的法律承诺变成了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件。在由“纸面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这一“伟大跳跃”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域司法机关对法律运行的差异化把握、不同司法人员对法律精神的个体化理解,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为消解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解同案不同判这一难题,一方面要充分借助现代科技,利用好办案辅助系统,发挥司法大数据对个案的指引参考作用;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说理,将个案差异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解释清楚,及时消除公众疑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打击虚假诉讼。一些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假诉讼试图转移财产。以虚假诉讼牟取私利的违法失信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诚信和司法公信,必须要加大惩戒力度。要打通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坚决防止恶意当事人“钻空子”。虚假诉讼一经查实,要充分运用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各种手段,强化制裁和震慑工作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近些年来,“执行难”“老赖”成为人们评议司法的“热词”。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必须强化执行监督力度,广泛借助人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各方力量,运用好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强制措施,让法律真正成为咬断“执行难”病根的“铜牙铁齿”。
面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这一艰巨任务,司法机关要擦亮明辨真伪的眼睛,高举惩恶扬善的利剑,牢牢守住司法公信的基石,坚决整治流入司法领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抱诚守真、言而有信的良好司法环境,竭力尽心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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