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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虚假广告频现:明星代言 还应再多点诚信意识
2018-12-04 08:25:47 来源:中宏网
明星在选择广告代言时,必须多一份责任意识,多一点诚信意识。因为广告代言本身,不仅是对产品的宣传,更是对自己形象的宣传。

11月15日,针对瓜子二手车“创办一年,销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宣传,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对其罚款125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显示,瓜子二手车因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被罚。 具体而言,日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瓜子二手车”的经营主体——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二手车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1250万元。

此事一出,不仅将瓜子二手车的代言人孙红雷推上舆论风口浪尖,也再次引发了大家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热议。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百姓深受其害。据有关数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几百万人用错药,这其中,明星推波助澜的因素不容忽视。而不仅是医疗领域,食品、保健品、日化和互联网金融等各个领域,都成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重灾区。

2004年,刘晓庆因代言名为番茄胶囊的保健品,被告上法庭;唐国强、解小东因参演不孕不育医院广告片引发了明星诚信危机。

2006年,濮存昕因为代言“盖中盖口服液”虚假广告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2008年,震动海内外的“三聚氰胺事件”,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那条后来引发了群情激愤的广告中,邓婕不厌其烦地向观众推荐“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这种现身说法式的代言,让邓婕成为众矢之的。不仅邓婕,“三鹿奶粉事件”中,刘翔、易建联、郭晶晶、王楠、刘国梁等运动员和教练员均因曾代言过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乳制品而受到“集体牵连”。

2009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的通报显示,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

2014年,姚明因代言涉嫌虚假宣传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广告被告上法庭。

中国商联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发布的违法广告监测显示,在被曝光的18则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中,出现了赵忠祥、王刚、汤加丽等名人。

“毒胶囊”事件中,先后给修正药业一家药企代言的明星就达8位之多,涉及明星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范明、陈小艺、何琳、林妙可等人。

除此之外,代言儿童感冒药优卡丹的宋丹丹、代言江中猴菇饼干的徐静蕾、代言“初元”营养液的张国立、代言爱尚土豆的李敏镐、代言“爱碧丽”胶原蛋白的林志颖、代言霸王洗发水的成龙,以及代言佳洁士牙膏的小S……都曾因所代言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品效果不符合广告宣传,而遭到质疑和指责。明星代言,早已成为虚假广告的一大顽疾。

广告代言不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更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如果“假戏真做”,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更是违法。

2008年的三鹿事件,催生了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诞生,其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的《食品安全法》给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了紧箍咒。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也对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56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62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新的《广告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负连带责任,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还将严重罚款。尽管如此,仍未阻止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继续泛滥。

不断发生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证明,每一个违法行为泛滥的背后,都站着一个违法失职的监管者,以及纵容违法侵权行为发生的经营者等实质推动者。面对无数的虚假宣传广告,我们除了谴责,更要深问的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哪里?毕竟,一个市场,只有相关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各司其职,各归其位,遵纪守法,不缺位,不越位,才可能是健康的。

此外,站在消费大众的角度,受明星代言影响而购买产品的大有人在,他们往往就是基于对某一明星的喜爱和信任,而选择购买由其代言的产品。而目前的操作模式,也主要是明星以其被公众熟知且信任的形象,出现在海报、电视广告中,及发布会现场;明星本身并不直接用数据、效果来证明商品的质量,而是以其公信力表示相信某品牌,为商品质量背书。

然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的不断出现,让这种“信任消费”在现实中也是屡屡遭受创伤。客观而言,这与代言明星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但明星代言的效益非同凡响,作为公众人物,就必须为自己的“代言”负起责任。始从先前曝光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可以得知,很多明星在事后回应称,根本就没有食用过自己所代言的保健食品,这就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明星代言,本质上属于商业活动,考虑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并不能因此而无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公众的信任。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诚然,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先行体验,可以提高其责任意识,符合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还有利于规范虚假宣传问题,这条底线任何明星也不能僭越。

明星代言,关乎到消费大众的购买导向,尤其在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关系消费者健康问题的产品,明星代言更应恪守“以身试药”的基本原则,不越道德底线。在没有深入了解产品情况,没有斟酌代言广告词之前,绝不轻易代言。否则,于人于己,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

因此,明星在选择广告代言时,必须多一份责任意识,多一点诚信意识。因为广告代言本身,不仅是对产品的宣传,更是对自己形象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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