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是互联网与医疗服务相互融合产生的新型医疗模式。互联网医疗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医疗资源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在线开方等服务,未来还将使用人工智能提供知识挖掘和辅助诊断等服务。它打破了传统医药“围墙”界限,拓展了基层群众就医渠道,降低了患者医疗成本,提高了医疗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成为提升基层群众医疗服务水平的潜在有效手段。但是,医疗行业是强监管行业,现行的监管制度尚难以包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需要进行监管制度创新。
互联网医疗需要监管制度创新
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医师和患者提供了跨地域“屏对屏”的线上服务模式,与传统“面对面”线下就诊模式不同。在传统的“医生—医院—患者”的模式下,监管部门以属地医院为主要抓手来落实相关监管规则,而互联网医疗采取“网络患者—网络平台—网络医生”的模式,患者、医生、平台、监管机构四者之间在空间上相互分离,传统的患者监督、医院管理、属地行政监管等机制都难以奏效。互联网医疗作为新模式,在监管制度上带来了新需求,主要如下:
一是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属性不明,管理政策尚处于空白。医疗平台目前取得的许可大致有两类: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但在医疗方面尚无规范,若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提出的医院选址、服务半径、病床编制、器械配备等条件来监管,又与网络平台的属性不匹配。互联网医疗平台需要明确属性,并据此制定管理办法。
二是互联网医疗的执业规则和监管要求尚不明确。目前,相关部门只允许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诊疗。互联网医疗机构只能提供健康教育、在线咨询、远程诊断信息化方案等服务,在线诊断特别是处方权还没有放开。开放在线诊断等实质性医疗服务,还需建立网络诊断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及纠纷解决制度。关于患病记录、电子处方和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也是新问题。
三是现有属地监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无法适应医师、平台、患者相互分离的运营模式。互联网医疗出现医师、平台、患者在空间上相互分离,甚至平台企业注册地、服务器放置地、运营团队所在地也可以相互分离。现有分级管理、分片管理、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新模式。
四是现行实地稽查无法对线上诊疗活动做到全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传统上监管线下医院和医生,但对于互联网医疗这一新事物,尚缺乏线上监管手段,相对于医疗平台讲,明显处于信息劣势,无法真正落实诊疗指南、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医疗活动监管规则。
我国互联网医疗监管的实践经验
最近几年,我国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医疗采取了包容审慎的原则,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尤其是前期推行的远程医疗、分级诊疗、医生多点执业等制度,都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一些地方也在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试点,如医疗资源匮乏的银川市于2016年在国内率先放开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在线诊治和处方权,并陆续出台了10余份文件进行规范。其制度创新包括:赋予互联网医院合法地位,允许开展健康咨询、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慢性病及康复医疗等活动;对诊疗过程全程视频录像,强调医疗数据脱敏管理,开发针对互联网医院的在线监管平台,把诊疗全程数据(医保、医疗、医药)以及患者档案数据全部存储在智慧银川大数据中心,并按照权限向各监管部门开放端口;要求平台为每位医师购买执业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万元,让医师无忧,把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让患者放心。到2018年3月,共有11家互联网企业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银川备案的医师数量超过2万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数量的1.4倍,有力地增强了当地医疗服务能力。
互联网医疗平台也在加强医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和日常工作管理,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机制克服信息不对称。互联网医疗平台普遍对入驻医师设置门槛,如要求在三甲医院就职、职称主治医师及以上、工作年限超过5年等,同时要求提供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书、身份证,以及银行卡信息(业界称“三证一卡”)。平台方还会组织模拟考试,进行在线专业测评,并与原执业机构进行核实确认,确保医师信息真实和具备对应的执业能力。在日常运营中,平台方普遍对活跃医师进行抽查,探索建立医师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创新互联网医疗监管制度的建议
从已有的实践案例看,互联网医疗是解决基层群众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条有效途径,同时,互联网医疗实行全流程可记录、可追溯,降低了医疗服务的信息不对称,为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和减少医患矛盾提供了新的机遇。建议立足保障安全、创新监管、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像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支付一样,将互联网医疗作为深化医疗改革、实现创新突破的新亮点。主要建议如下:
一是研究赋予互联网医疗机构合法地位,建立新的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既不宜按照传统医院的标准来管理互联网医疗机构,也不宜将其作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议可设立与实体医疗机构相并列的“医疗信息服务机构”大类,赋予其合法身份,提出设立标准,建立管理制度。
二是围绕提高医疗质量实行多方治理和落实平台责任。建立患者、平台、监管机构多方参与的机制,实行医患互评、平台把关、监管部门督查,推进黑名单共享,让违规者寸步难行。设定平台运营的最少必要功能,如身份鉴权、诊疗异常干预、处方规范、全程录像、存储安全等,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既要调动平台主动监管的积极性,也要预防平台滥用市场力量。
三是优化监管机构职能,强化条块协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互联网医疗需要建立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并加强部门间协调。从长远看,互联网医疗可能会集中到少数几家覆盖全国的大平台,因此需要加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防止地方监管碎片化。监管能力建设还依赖技术手段的提升,建议监管部门与企业合作利用新技术,强化监管手段,实现互联网医疗的在线化、全流程动态监管。
四是探索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减轻基层群众的负担。从一些地方的试点看,互联网医疗平台与地方医保信息系统对接,让患者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金额可以在网上直接抵扣,无须进行线下的报销流程,极大方便了基层群众。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防范互联网骗保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
加快智能驾驶监管制度重构
智能驾驶(又称自动驾驶、无人驾驶)是未来汽车产业和交通出行领域的一次划时代变革,它取代人类接管了车辆驾驶操控权,具有经济、高效、安全优势。智能驾驶在技术上日渐成熟,国内外领先企业纷纷开展路测,多数权威机构预计2020年到2030年是智能驾驶商用化导入的关键期。但是,现行车辆管理、驾驶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等监管制度难以包容智能驾驶的发展,需要进行全面重构。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也有强大的互联网产业基础,企业在智能驾驶领域也处于创新前沿,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监管制度创新步伐,通过打造领先的产业创新环境聚集全球创新资源,为赶超未来汽车产业创造条件。
西方汽车大国的监管制度创新明显快于我国
美国、德国、日本等汽车大国在监管制度创新方面都领先于我国,力图尽早形成面向智能驾驶的监管框架。
美国引领全球智能驾驶监管制度变革。州政府层面,自内华达州2011年率先允许路测以来,已有至少20多个州出台了类似立法,对路测车辆、路测司机、路测企业、路测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吸引全球企业到美国申请路测。以加州为例,包括德国大众和宝马、日本丰田、我国上汽等50余家企业取得加州路测许可。联邦政府层面,针对州监管制度不一、企业合规成本高的情况,密集发布政策指南,2016年发布《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指南》,2017年发布《联邦自动驾驶系统指南:安全愿景2.0》,逐步简化前置要求,实施数量豁免监管,在车辆认证、标准和法规制定,以及在保护网络安全与用户隐私等方面,寻求扩大联邦职权。
德国突出路测安全和伦理规则。2015年允许在慕尼黑到柏林高速公路上开展测试。2017年通过《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允许“按规定使用”智能驾驶功能,但驾驶员要坐在座位上,承担监督和接管义务;安装黑匣子采集信息,并制定数据利用、存储、删除等规则。2017年又发布《自动化和互联化车辆交通伦理准则》,提出保护人类生命高于一切;对于“两难困境”(如撞左边还是右边)下的伦理问题,禁止企业事先编程固化等。
日本强调安全和事故责任界定,抢占国际标准主导权。2016年日本颁布《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指南》,要求驾驶人坐在驾驶位上,注意路况以及车辆状态;在紧急情况时进行人工驾驶。2017年首次推出关于自动驾驶的安全标准。着手修订《道路交通法》《道路运输车辆法》,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讨论。此外,日本与英国、德国合作主导起草联合国体系下的自动驾驶安全指南。
我国高度重视智能驾驶产业发展。一方面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如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均把智能网联汽车列为优先方向;2018年1月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产业基金、财税、金融加强扶持;2018年4月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测试主体、测试人、测试车辆、测试管理、事故处理等提出规范,为商用前的路测行为提供制度规范。
尽管西方汽车大国都在开展监管创新,但整个制度体系仍然不成熟,不仅存在大量空白,还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完善。这些国家现阶段以出台路测规范要求为出发点,重点从安全标准、车辆准入、网络数据安全、事故责任、驾驶伦理、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为新技术发展留足空间,又切实把握好安全底线。我国刚刚推出路测规范,在整个监管链条上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加快监管政策重构的建议
在产业创新热情高涨、监管制度相对落后的大背景下,建议把监管制度创新放到更加优先的位置,以制度先行带动创新领先,以需求先行带动产业领先,将中国从汽车消费大国转化为智能汽车创新大国。不必等到技术完全成熟,只要安全性整体上超过人工驾驶,就可以允许试用。建议抓紧完善车辆标准体系,修订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网络数据安全,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是尽快修订智能驾驶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智能驾驶汽车的等级划分与标准规范,为分级分类管理奠定基础。针对现行汽车标准体系中禁止自动转向功能、禁止在前方视野范围布置摄像头或其他配件等要求,要抓紧修订过时标准。针对标准空白领域,如控制系统、网络传输、车载操作系统、人机界面、联网升级等,加快组织力量研究。此外,还要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联系,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协调和对接工作。
二是及时推进智能驾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释”。交通安全法规方面,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智能驾驶合法地位。道路设施法规方面,修订《公路法》,为试车及未来正式商用留下空间。测绘类法规方面,在确保国家安全前提下,修订《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放宽对智能驾驶企业在地图精度、格网大小、地图信息标注(如桥梁、隧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此外,提前布局研究交通事故相关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牢牢守住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底线。据分析,智能驾驶车辆上所使用的半导体设备数量是传统车辆的两倍,仅电子控制单元(ECU)就达150多个,软件代码多达2亿行,难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建议推动产业链各主体构建全生命周期防御体系,加强安全风险自评估,构建第三方安全测试评价体系。推进数据分类管理,采取去识别、匿名化或加密等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逐步构建安全可控的技术管控体系,加强对海外智能驾驶汽车进入我国后的安全监管。
四是建立健全多主体高效协作治理机制。智能驾驶监管至少要涉及汽车、交通、信息、通信、安全、测绘、质检、科技等多个部门职责。建议明确牵头部门与协作机制,研究和决策重大问题,如未来驾照制度取消后,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配置与分工等。充分依靠产业联盟,凝聚产业界在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测试规范等方面的共识,促进联合研发、示范验证和产业推广。此外,推动企业加强信息公示和用户教育。鼓励媒体机构加大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认知和使用信心,优化外部环境。
构建与网约车特征相匹配的监管措施
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领域的模式创新,其增加了公众出行选择,但也带来了监管新难题。建议全面认识网约车的基本属性,重构监管制度,既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消或修改不适应技术进步的监管制度,又要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为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重新认识网约车监管的制度基础
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巡游出租车,传统上以“数量管制+价格管制+服务管制+安全管制+属地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巡游车监管制度基础亟须重新审视。
第一,车辆数量上,网约车通过调动社会车辆满足预约需求,改变了车辆供需配给模式。网约车结合道路实时状况,推荐优选路线,提供约定时间、地点的出行服务,让盲目巡游变成预约出行。此外,快车、拼车等还满足了不同群体、不同档次的出行需求,甚至替代一部分自驾需求,减少了停车需求。
第二,出行价格上,网约车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了面向乘客的透明定价。用户开始预约网约车时,就大致知晓乘车时间、费用预估、路线推荐等信息。出现供需缺口时,在一定区间内的浮动定价可以激励车辆参与运营。乘客可在线评价或向平台投诉,最大限度杜绝宰客现象。
第三,服务质量上,网约车建立了激励司机提升服务质量的机制。网约车平台对接入车辆、驾驶员提出接入要求,并基于乘客评价构建信用评价机制,对口碑好的司机多派单,激励网约车驾驶员相互竞争,鼓励司机关注服务细节,如车辆卫生、赠送饮用水等,让乘客更满意。
第四,安全监管上,网约车有条件实现全流程留痕保障安全出行。从机制上讲,网约车平台除了可以事前对入驻车辆、驾驶员进行审核,事后保险赔付外,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车辆实时定位、研判行驶轨迹等甄别驾驶行为;还可以提供行程分享、一键报警等功能,为乘客提供应急保障。
第五,监管体制上,网约车“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特征要求进一步集中监管。网约车平台可基于一个集中管理后台,向位于全国各地的车辆和乘客提供约车匹配服务;原则上讲,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安装定位装置(手机具备定位功能)和计价器具(后台可根据行驶轨迹自动计价)等,这与过去传统巡游出租车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管格局明显不同。
不可否认,网约车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如在交通高峰、极端天气下的浮动定价争议;对客户实施价格歧视如“大数据杀熟”;如何平衡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关系;乘客出行安全如何保障、出行信息如何保护等,这些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国内外网约车监管的实践与进展
面对网约车创新,国内外加快构建配套监管制度,为我们对比审视网约车监管提供了不同视角。
国际上看,美国重塑监管制度。多州承认网约车合法性,将优步(Uber)等约车平台统称为“交通网络公司”,以区别于传统出租车、固定线路班车、预约包租车;要求网约车平台取得牌照,再由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审核,并购置保险保障权益。监管分工上,限制地方政府扩权,并为平台企业提供开放政府部门数据库等便利;针对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冲突,支持引入竞争机制。欧盟则沿用传统监管,德国、法国、西班牙等认为优步公司提供的是出租车业务,不是信息服务,需取得牌照。欧洲最高法院2017年5月表示,由于优步可调度车辆和制定出行价格,所以应按客运公司监管。
国内来看,我国2016年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分别设立准入许可。各地落地细则五花八门,从轴距、排量、价格、车龄、车长等方面提出了各种组合型限制条件,客观讲这无助于形成全国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各方合规的成本相对较高。实际上,地方高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供给能力,推动一部分从业者回归地下,平台企业也需在多数地市乃至县辖区域进行属地对接。
进一步深化监管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过去几年来,我国网约车规模快速壮大,国家也在探索怎么用去应对监管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的关键是根据新模式的技术经济特性,树立协同治理新理念,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并重,以制度改革为创新保驾护航。
一是重新认识网约车属性,构建与其特征相匹配的监管措施。要适应平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特征,适当把网约车平台许可权上收,避免各地市县的许可要求不一。在车辆接入、驾驶员注册方面,探索由政府出台车辆安全标准、驾驶员资格标准,再交由平台主体落实主体资质审核,第三方不定期抽查验证等。价格上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要兼顾交通出行的公共特征。
二是聚焦新的热点问题,加强监管制度供给。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垄断定价、司机劳动关系等新问题,建议以网约车平台为监管重点,一要落实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护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数以亿计的个人信息;处理好数据再利用和防范滥用关系。二要防范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强定价算法监管,设置波动区间,增强定价透明性。三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四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由网约车平台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保障出行安全。
三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促进新旧业态公平竞争。针对限制市场竞争的地方政策,建议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做好政策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提高政策透明度,取消各种不合理、不平等、歧视性条款,如各种与出行安全无关的限制性指标,及涉嫌违反劳动权的户籍限制等要求。推动传统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抓紧研究传统巡游出租车行业监管改革,不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是加强政企合作治理,提升监管能力。适应网约车平台扁平化组织、全国化运营的特点,一是提高监管层级,重新划分中央地方职责分工,国家负责制度总体安排、省市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地方侧重执法实施。二是完善平台治理,树立协同治理新理念,推动平台健全规则,尤其要落实主体安全责任。三是深化政企合作,在国家层面做好与平台企业的数据对接,采集监管所必需的最小数据集,可由国家向地方部门分享相关数据。
五是加强政府服务,促进模式创新。数据既是网约车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也是监管部门从源头上规范车辆和司机的依据。建议从助力网约车平台提升源头治理能力出发,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向平台企业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政务数据,如交通安全部门开放车辆、司机数据;公共安全和司法部门开放违法犯罪记录;发改等部门开放信用数据等,为平台动态管理入驻主体提供便利。
加强政策供给支持共享单车健康发展
共享单车是“互联网+”交通领域的新模式,它重塑了传统自行车产业,解决了公众“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为传统产业的模式创新和服务化转型提供了借鉴,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新问题新挑战。建议立足推动和规范模式创新,针对乱停乱放、押金管理、属地监管、骑行权责等新问题,统筹政府、企业和用户等多方力量,共同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共享单车模式重塑了自行车产业
共享单车通过集成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了海量自行车资源的大范围、远程精准匹配,直接改变了自行车产业百年来以“品牌制造商—中间渠道商—自行车购买者”为特征的产品供销模式,形成以“代工制造商—平台运营商—自行车使用者”为特征的分时租赁服务新模式。
一是推动自行车产品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升级。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创新设计,广泛集成各类新技术、新材料,通过优化车身结构、采用轻质的钪合金或碳纤维车身、无链条式传动装置,让骑行更省力舒适。通过研发智能车锁和定位系统,实现自行车的远程定位、开锁闭锁和计费扣费;还采用防爆实心轮胎、蝶刹系统等提升车辆安全性。一系列创新元素的引入推动传统自行车产品向技术密集型方向升级。
二是加速自行车产品的泛在化联网和在线化运营。共享单车平台企业通过安装具备位置定位功能的“北斗+GPS”卫星导航芯片、具备双向通信功能的物联网芯片,实现对分散在各区域的自行车状态的实时感知和泛在联网。在此基础上,再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网络运营平台,收集车辆状态、用户信息、骑行轨迹、支付信息等数据,进而采用大数据技术挖掘群体骑行特征,进而实现精准投放,降低在线化运营成本。
三是加快自行车业态的服务化转型和平台化竞争。共享单车改变了自行车供给侧与需求侧分离的状态,通过搭建运营平台,一端向用户提供单车分时租赁服务,收取押金和骑行租赁费用,另一端借鉴互联网“后向收费”模式,通过大数据挖掘、面向骑行目的地的商业导流等方式获得变现。为确立市场优势,共享单车企业普遍采用月卡、季卡等形式降低骑行费用,平台竞争态势较为激烈。
四是形成以单车运营企业为主导的新型产业组织。在资本力量的大规模推动下,领先企业投放车辆在千万辆左右。共享单车的大批量采购,一方面强化了单车平台运营企业的谈判地位,传统自行车制造企业为了获得巨量代工订单,竞相压低报价,地位不断边缘化;另一方面公众对购置自行车的热情和需求锐减,传统自行车制造企业加速蜕变为代工企业,自行车销售渠道也不断失去新客源,新型产业组织正在形成。
共享单车模式对监管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过去几年来,共性单车模式快速扩张,但随着初期热情的消散,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乃至被并购,业内开始进入冷静期,这期间暴露出众多问题,彰显出现有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亟须改革和配套跟进。
一是自行车占用道路和乱停乱放问题。问题来自多个方面,自行车使用者为图个人方便,随骑随停随放。企业竞相投放车辆,超出城市容纳极限,而企业运维调度人员配备不足,坏旧车辆维修不及时、回收不到位,形成车辆垃圾。此外,城市交通潮汐现象也加剧了在特定时间如早晚出行高峰、特定地点如人群密集区域的停放占道问题。对于占道车辆,有的地方管理部门一收了之,企业碍于罚款高和整改严,形成共享单车“坟场”怪状。
二是押金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对于用户押金管理,2017年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用户租赁押金和预付骑行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但2018年以来一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倒闭,用户押金退回困难,折射出这方面监管仍不到位。
三是属地化管理体制亟待完善。上述《意见》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调研发现,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明确,企业沟通诉求不畅通。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时,设置庞杂的管理细则,在车辆投放、车辆没收、罚款额度等方面各不相同,企业合规成本高。
四是单车质量有待提升,骑行权责还需明确。仅以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共享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为例,有3个运营品牌的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批次检出率为12.5%。骑行权责仍需明确,如企业车辆性能缺陷和骑行提醒不足的责任,低龄儿童骑行责任与家长监护责任、危险行为如让儿童坐车筐的责任等等,均需要结合法规案例予以规范。
加强政策供给支持新模式发展的建议
从共享单车创新路径看,通过集成新技术让“老产业”焕发出“新活力”,其关键是坚持包容审慎理念,以科学合理的监管,构筑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环境。相关建议如下:
一是妥善处理好车辆停放与城市管理矛盾。共享单车淤积点主要集中在地铁站、医院、学校、商场等场所周边,除了倡导用户文明骑行、实施信用激励外,还需要在城市道路规划方面,适度为自行车留下空间。对于部分地方政府直接限制车辆投放数量的做法,建议可依托单车企业的运营大数据,针对不同区域、骑行需求等考虑,制定车辆投放量动态调控机制,并与企业信誉进行挂钩,在企业之间实行动态分配。
二是强化对用户押金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意见》中关于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要求,分别开设专用账户,严防挪用占用资金。加强企业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对于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企业,要求制定预案并维护用户资金安全。此外,支持互联网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免收押金。
三是健全属地管理,构建包容创新政策环境。适应新模式成长的规律和需求,一方面要持续推进放管服,结合本地交通实际,加快完善属地管理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另一方面要主动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过度干预,特别是在出台地方性的管理细则前,开展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破除不合理的准入壁垒或要求。
四是探索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化解和防范各类潜在风险。对于政府部门,要把握好监管底线和安全阀,强化车辆质量合规性抽查。对于企业,要求适度增加车辆运维投入,发挥自身技术和数据优势,引导用户停车,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分享相关总量数据,为政府优化交通规划、提升治理能力提供定量数据支撑。对于个人,要遵守交通规则和良俗公德,倡导文明用车,共同打造和维护好新业态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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