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始终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往往固定居住在某一地点(例如家乡或者工作地),有着相对稳定的交往对象和范围。在彼此熟识的情况下,曾经的交往和交换行为所产生的记忆、预警功能基本可以满足人们达成公平公正的商品交换和社会交流的需要。
社会信用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色彩,是以彼此交往或者他人口口相传的具体事项印象为基础。在这一阶段,违反约定的风险很低,所涉及的金钱、商品和事项等都相对有限,一般被认为是信用发展的初级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信用表现为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高度的政府信用。个人交往是以单位介绍信为担保,生产关系是以计划和指标为分配交换指令。这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有助于在人力、物力、财力极度匮乏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建设和发展,不过同时也严重限制了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社会和个人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规模和功能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这一阶段,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以“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为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开展。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全面部署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建设任务,开拓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的新境界。
2014年,国务院印发我国首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监管框架逐步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行业发展初具规模,已经进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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