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会议指出,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要坚持不懈,公正监管必须落实到位,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符合中国国情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1999年开始,2014年后之所以迅速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总体要求。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再次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概念和目标: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在征信制度发达的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运作主要是通过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的。例如,美国有3家征信服 务 机 构 (Equifax、 TransUnion、Experian),其提供的信用报告在办理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信用卡及私人学生贷款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相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全方位的信用中国建设,符合中国国情。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体现我国政府管理方式的本质转变。诚如有学者所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代中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伟大实践,是史无前例的信用经济社会管理模式变革。具体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依靠技术和数据搭建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实现新的管理模式。对企业而言,政府就是要实行“宽进严管”的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对个人而言,就是通过一人一代码,政府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实施奖惩。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政府管理模式的质变,同时还涉及对社会主体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倒逼整个社会尊重法律法规、契约承诺,提高信用道德水准。
国外一些学者指出,这个世界没有一个政府如中国政府那样实施一项充满雄心和意义深远的计划,通过数据力量改变其治理社会的方式。中国领导人将社会信用体系视为维护民众对政府信任的基石,并在监管企业和个人行为时向他们保证所有的决策制定以数据为基础,而不是采取任意的举措。这些学者预言,社会信用体系一旦获得成功,就会根本改变国家与经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本身的职能。这不但对中国产生巨大影响,而且会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当性不容置疑
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总概念,也可以解释为合理性和合法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当性不仅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且还体现在其实际成效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的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失信行为,目的是提高整个社会遵法守信的信用道德水平。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治理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既对企业和个人,也对政府;既有惩戒,也有激励。这种新的社会管理方式符合广大民众渴望消费安全、交易安全、市场安全的基本利益,因此是合理的。
按照过往做法,我国政府在实施这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时,并没有急于制定国家层面的立法,而是出台不少部委法规和地方立法,用来规制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具体实践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奠定基础。可以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与“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引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会更加规范、透明和有效。
毫无疑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显现出巨大成效。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者”(俗称“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77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1704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44万人次,346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这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而且在较大程度上对政务诚信建设是有帮助的。据报道,在政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中,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共5006家,经集中治理,一大批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案件得到清理,整改率达99.7%,还款金额逾80亿元。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提升32位,首次进入世界前50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未来发展
短短20多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迅速,社会治理成效显著,正当性也得到进一步肯定。我们有理由相信,2020年后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将对信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尤其是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以及相关的理论研究作出更为具体的指引。因为这是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讲话精神的。
我国信用立法首先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其他条款如保护人权、保护社会主体财产权利、国家预算职能与审计监督规定,也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这些相关条款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奠定了基础。
我国目前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有很多,但都不是直接的社会信用立法,也无法成为真正体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内容的立法。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规制至少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信用信息归集的法律问题,信用监管的法律规定,联合奖惩的法律规定,修复信用与其他救济的法律规定。社会信用立法尤其要注意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合理平衡。在立法中明确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社会信用立法涉及公法与私法,同时承载公法(如《宪法》等)和私法(如《合同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属于一种新型的立法,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同时,制定社会信用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因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应当整合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力量,为打造社会主义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扎实的基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未来应该注重加强理论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律,探索数字时代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探索信用法学理论,建立健全信用法学学科和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唯有如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真正把法律的规范性和理论引领性结合起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作者: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顾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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