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上“失信黑名单”、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日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问题时强调,信用体系建设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
注重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特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有裨益。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但这项制度一经发力,即发挥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比如,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后,一度让人无可奈何的“老赖”,如今是时时受限、处处“碰壁”。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他们不得坐飞机、乘高铁,不得贷款、新办公司等。据统计,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累计限制1746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47万人次购买动车票、高铁票。失信惩戒机制有如一条无形枷锁,是对付“老赖”最有效的利器。
当然,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也不完全针对欠债不还的“老赖”。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和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在飞机上寻衅滋事、在机场安检中堵塞、强占、冲击安检通道以及殴打他人、在机场安检中查出随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藏匿打火机)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人员,都可能成为失信被惩戒的对象。
然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提速换挡”,“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失信认定的标准。比如某市规定,一年内5次闯红灯,将构成一般失信。之后,媒体报道某市民一个月内骑共享单车闯红灯7次而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其实,公民闯红灯,所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即可,要求其承担失信惩戒的后果,显然有违“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客观而言,固然与一些地方理解错误有关,但从根子上看,的确有立法不足的因素。近年来,尽管在国家层面陆续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出台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上海、浙江、河北、湖北、陕西等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信用法规,但还缺少一部起到统领规范作用的社会信用法律。
立法是社会的减震器。期待这部研究论证中的法律及早出台,明确规范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程序,以及守信激励、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等内容,让动辄上“失信黑名单”成为陈年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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