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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平: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
2019-08-21 09:21:26 来源:中国城市信用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信用监管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推进?记者专访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 

信用监管是信用建设重大标志性工程 

韩家平表示,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意见》首次提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的总体定位,社会信用体系的应用场景非常丰富,至少涵盖了政府等公共部门开展的信用监管、行业组织等开展的信用自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的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的信用管理(合规诚信管理和交易风险管理)等,《意见》主要聚焦在政府等公共机构开展的信用监管领域。”韩家平说,由于政府在信用建设中起着关键表率作用,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是整个信用建设的重大标志性工程,决定着整个信用建设工作的成败。 

韩家平表示,《意见》全面拓展了信用信息的应用边界和监管的范围,使“放管服”有了更完备的信用基础作为支撑,也使信用监管全面融入“放管服”改革,获得不断完善自我的土壤。 

“对社会公众而言,一方面应加强对《意见》的学习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和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就要更加重视自身信用,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做到依法合规、严格履约、诚信自律。” 韩家平说。 

信用监管机制有五大特点 

韩家平表示,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五大特点:一是突出了“信息”和“信用”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信息角度看,信用监管的过程就是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的过程,突出强调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作用;从信用角度看,信用监管是充分运用征信、评信、用信等信用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二是是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全程信用监管;三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让监管“长出牙齿”。首次提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内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四是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监管”和智能监管;五是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此,韩家平认为,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关键在于把握好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质量要尽量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及时,剔除无效信息和错误信息;二是评价方法和技术模型要科学,违约率经得起大样本和长周期的检验;三是评价机构要具有公信力,得到监管部门认可。 

加快信用立法 夯实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基础 

“为更好地推行信用监管,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积极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加快推进信用立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市场化信用机制培育等方面发力。”韩家平说。 

针对《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韩家平建议,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信用修复、确保全程公开透明,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及时修复、有错必纠。 

为配合《意见》更好地落地,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非常关键。对此,韩家平建议,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督查工作,对不及时全面公示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加快信用立法,尽快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立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制并向社会公开。 

韩家平呼吁,应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夯实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基础,尤其是采取涉及行政处罚类联合惩戒措施,一定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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