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公放音乐、视频的不文明行为,令许多人倍感头痛,除了劝说外别无他法,还常常引发争执。近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亮出了新招,其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不得外放声音,否则将列入失信黑名单。无独有偶,有媒体发现,北京、兰州等地此前都已作出规定,将车厢内饮食、大声公放、逃票、从事营销活动等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不文明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或是因为它只属于道德事物,介于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间,极易形成不自觉的冒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通常对道德边界缺乏省思,因此会犯错而不知错,甚至去“怼”别人。毫无疑问,将这样的人列入黑名单,乃至于“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可以形成良好的约束作用,让他们更重视社会公德的养成,但也正如许多人所追问的,一次不文明行为是否可以代表一个人的道德全貌?一次无意的失信行为,是否必然意味着“寸步难行”的惩戒后果?
闯红灯上失信黑名单、教师用课本打学生上黑名单,学校招生先看学生父母是否失信……现在,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提速换挡”,“信用机制被滥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首先,现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制定相应的信用规范,但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失信认定标准,无法完整体现信用主体的品行,客观上也养成了一切以信用解决的制度惯性;其次,惩戒层面上,信用机制有滥用风险,一切事物均可与信用扯上关系,对人们的生活会造成极大困扰。
种种问题,指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制度信用,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换言之,信用机制不是筐,什么都能往里面装。针对这种现象,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特别强调“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可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固然“好用”,但我们也要保持冷静,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
制度信用的边界在哪里?北大教授沈岿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要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诚信社会、‘完人’社会。”笔者以为,这应该是一条需要牢记的底线。我们制定信用标准,既要考虑于法有据,也要努力做到于情合理。针对一般不文明道德行为,可以从行政处罚里找办法,针对违法违纪行为,又有专门性的法纪规范进行制约。只有那些严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失信行为,比如食品药品领域重大违法事件,被规定执行却不还钱的“老赖”等,才可以纳入失信范畴。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大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对比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传统信用概念,现如今的“信用”,正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几乎有无所不包的势态。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以信用倒逼个体行为,无疑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着眼于信用制度的严肃性,相关部门要对这种“立竿见影”保持谨慎态度,能用既有制度解决的,就不必要寻求信用救济。在综合考虑到社会危害等影响的前提下,一部分行为可以使用信用规制,以发挥出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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