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得韩国经济受到重创,信贷市场冷却下行。为应对危机影响,刺激内需、扩大消费,韩国政府出台一系列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与之相伴的是韩国征信市场逐渐发展完善,相关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参考借鉴。
韩国征信法律体系
信用信息保护
韩国的征信法律具有专门立法的特点,重视严格保护信用信息。
1995年,韩国颁布实施《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法》),《信用信息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对征信业务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与保护进行全面和具体的规范,对征信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
自颁布实施以来,该法历经20余次修订完善,以确保能够持续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加强和完善对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
个人基本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方面,韩国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征信机构发挥重要职责,由于这两类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和使用等标准与具体执行方面存在不一致,导致韩国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韩国十分重视个人基本信息保护。
经过8年的立法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于2011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分为9章75条,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使用、收集和公开的基本原则与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
韩国征信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
根据《信用信息法》的规定成立负责运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公共机构。其中包括管理综合性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公共征信机构——韩国征信信息院(简称KCIS)及管理专业性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金融业授信协会、生命保险协会、财产损害保险协会、韩国信息通信振兴协会、金融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
KCIS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集中收集个人与企业三种类型的信用信息:一般信用信息、技术信用信息和保险信用信息。
二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KCIS将收集的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息数据库,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等提供不同类型的信用信息,用于评估贷款者的债务偿还能力、计算个人信用等级、开发信用评级及风险管理技术、对拥有优秀技术能力但资金不足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预防保险诈骗、防止重复投保及保险亏损等方面。
三是进行信用信息大数据分析及提供信息支持服务。KCIS将收集到的一般、技术、保险信用信息融合在一起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向金融、公共、研究机构等提供其分析结果,为加强韩国金融产业的竞争力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基础性支持。
私营机构
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公司。作为KCIS的会员,它们从KCIS数据库中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其他征信信息,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征信报告等服务,代表性机构为韩国国家信息与信用评估公司(简称NICE)。
NICE成立于1986年,1989年率先在韩国提供线上征信信息服务,2004年股票在首尔股票交易所上市。其核心业务领域已经扩展至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债券评级、ATM服务等所有征信服务领域。
启示借鉴
(一)有效发挥市场力量,构建高效运行的征信市场格局。
韩国征信业发展采取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并存的混合发展模式,其优点是,一方面,公共征信系统低成本、高效率地提供征信基础信息服务;另一方面,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征信市场规模逐步扩大,逐渐发展私营征信机构,有效发挥市场运营机制比较灵活的优点,征信行业格局合理且产业链完整,同时收集的信息数据来源多元化,征信服务品种丰富,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之间实现错位竞争。
我国征信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进步明显。目前,应在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国家公共征信基础信息数据库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市场化征信机构数量,鼓励其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更加复杂和高端的征信产品与服务,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共同推动征信市场发展,逐渐形成市场化征信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征信市场格局。
(二)逐步扩大信用信息数据来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征信信息服务。
征信市场的高效运行依赖于安全、覆盖范围广泛的基础信息收集、处理及共享机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所构成的“三足鼎立”的局面。未来,应适当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扩大信用信息服务范围。
(三)稳妥推进个人征信业务发展。
从韩国及世界上其他征信发展水平较高国家情况看,个人征信在征信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相关信用产品种类丰富,并且与消费金融、小微金融、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密切相连,因此,发展个人征信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挥主导作用,唯一一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成立于2018年5月,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前景可期。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发展,个人征信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在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共征信机构作用的同时,适当创造条件,鼓励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增加个人征信产品供给,丰富个人征信业务种类,满足不同交易主体对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四)不断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保障征信业务有序规范发展。
从韩国经验看,征信市场经历较长时期的历史发展进程,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目前,我国征信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层级,对征信业的稳健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征信业立法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只是做出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征信发展领域的基础——信用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单独颁布,对于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都要求我国要逐步完善征信的法律法规,形成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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