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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问题研究——基于安徽省的实践和探索
2020-06-22 09:32:41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本文以安徽省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推动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意义,深度剖析制约信用贷款发放的因素,以期为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促进有关政策有效落地建言献策。

编者按

一方面,探索建立内部科学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通过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的全面分析与深入调查,有效评估和控制贷款风险,形成敏锐可持续的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借助科技手段破除信息壁垒。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快数据整合,强化动态风险监测,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作为金融系统贯彻“六稳”“六保”的重要政策举措,近期央行、银保监会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强调要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方式,提高银行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本文以安徽省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推动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意义,深度剖析制约信用贷款发放的因素,以期为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促进有关政策有效落地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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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一)现状。多项政策鼓励、引导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国务院高度关注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明确要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近期,央行、银保监会等部委密集发布《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等多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创设货币政策工具等积极举措,持续改善政策环境,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

从安徽银行机构情况看,今年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提速,但占比还不高。截至2020年4月末,安徽省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808.35亿元,较年初增加300.61亿元,增幅19.94%、增速比同期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4.82个百分点。从企业类型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相对较低。截至2020年4月末,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的11.15%,而同期大型企业信用贷款占大型企业贷款的47.53%、中型企业信用贷款占中型企业贷款的25.06%,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较同期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分别低36.38个百分点和13.91个百分点。从贷款方式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相对较低。截至2020年4月末,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的11.15%,而同期小微企业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分别占小微企业贷款的31.28%和49.91%,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较同期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占比分别低20.13个百分点和38.76个百分点。

(二)意义。一是有利于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都产生了巨大冲击甚至可能造成全球经济衰退。2020年一季度,我国GDP萎缩6.8%,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首次收缩,而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60%以上的GDP和80%的就业,在疫情冲击下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更弱、对资金的需求更迫切、能够接受的融资成本更低,特别是在持续的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结束后,仍将有大量小微企业需要信用贷款接续前期的抵押担保贷款,此时加大信用贷款的投放是对小微企业的“雪中送炭”,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从根源上来说有利于支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为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提供金融活水、贡献金融力量。二是有利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2020年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打赢金融风险攻坚战,需要坚决遏制各类风险反弹回潮。银行的信贷质量与小微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经济增长的稳定程度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在当前这个困难时期、特殊关头,普遍缺少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因为融资难、融资贵而亏损倒闭,必然造成金融风险的过度累积。在日益严苛的考核压力下,违法违规、层层嵌套、透明度低、风险隐蔽的同业交易、理财资管等表外业务或将成为银行粉饰风险的通道,进一步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程度。此外,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有助于融资方式上“堵旁门、开正门”,有效遏制网络贷、套路贷等民间融资乱象。加大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可以帮助小微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为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提供支撑。三是有利于银行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增加信用贷款的投放将会促使银行回归借贷行为的本源,注重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真正提升信贷管理水平。近期,央行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购买普惠型小微企业部分信用贷款仍委托原银行管理、企业支付利息归原银行所有、信贷风险也由银行承担,这将会促使银行机构重视政策窗口期,进一步提升信贷管理水平、管好信用贷款风险。

发力方向

(一)信贷文化滞后导致“不愿贷”倾向,需要在“增量”上下工夫。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改变以信贷规模和不良贷款指标为主的激励考核机制,但不少银行在经营思维惯性作用下,仍偏好抵押担保的信贷模式,认为通过抵押担保可以缓释信用风险、减少自身责任,信贷文化没有因经济金融形势和监管政策导向发生实质性改变,信用贷款长期推而不动,银行应履行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与其经营效益和绩效收入不成正比。一是经营目标短期化。银行绩效考核仍以年度考核为主,过于追求短期业绩,在经营行为上表现为热衷于发放短期贷款。二是客户选择同质化。银行未能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来选择合适客户、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在市场定位上贪大求全、以低利率价格战以及牺牲风险管控等行为去“垒大户”,一方面造成对大客户、优质客户的过度授信;另一方面形成“挤出效应”导致一大批市场前景好、未来盈利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三是信贷决策担保化。不少银行在信贷决策中过于看重担保,认为“有担保的就是好贷款”。重抵押担保更甚于对借款人本身偿还能力的关注,甚至将抵押担保当成信贷决策的充分条件,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二)信用环境不佳导致“不会贷”倾向,需要在“降价”上下工夫。受疫情严重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动荡,国内经济出现困难,信用环境面临严峻考验。2020年一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6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86亿元;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年末增加0.05个百分点。一方面,信贷资源配置难。利率市场化趋势下,银行负债端成本持续攀升,传统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不断萎缩,银行通过大额存单、结构化存款、非保本理财等高利率产品来筹措资金来源,负债结构日益复杂化。同时,循环贷、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加剧了期限错配,资金运用等资产端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银行往往在发放信用贷款时,以缺少抵押担保为由,大幅提高利率;另一方面,违约风险溢价管理难。目前,银行未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贷款风险估计与测算体系,贷款风险溢价精确性不高,贷款定价“一刀切”。相当多的银行机构采取“LPR+浮动”定价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综合考虑借款人所经营的行业、规模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贷款方式、资金归行、贷款期限等情况,未能制定合理的浮动幅度进行差别化定价,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往往采取“一浮到顶”的定价模式。

(三)风险管控薄弱导致“不敢贷”倾向,需要在“提质”上下工夫。银行天生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但不少银行沿袭粗放的信贷经营模式,风险管理能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现在信用贷款占比相对较低。风险管控的文化、机制以及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适应发放信用贷款的大趋势。一是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从组织架构来看,不少银行建立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管理部门,但针对发展信用贷款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管理控制等专业信贷技术和评价体系尚不健全,很多中小法人银行一年也鲜有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风险管理精准性不高,难以及时发现客户、科学评价客户。很多银行难以按照客户类别、产品类型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贷款“三查”限于模式、流于形式,往往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客户经营情况变化和产生重大风险隐患的苗头,导致实践中风险管理侧重事后管控,未能实现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同时,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人员权责分离,信息共享不足,风险管控效果不好。三是风险管理手段不先进。很多银行仍沿用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信用评级模型、压力测试模型等过于粗糙、简单,机械套用公式、以个别指标代替全面分析,未能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发现隐患、预判风险。

(四)监管规制繁杂导致“不能贷”倾向,需要在“扩面”上下工夫。与其他实体行业相比,银行业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特征。一是持续提升的最低资本要求抑制信用贷款增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抵质押和担保债权均适用“较低风险权重”,高资本消耗的信用贷款必然要让位于“资本节约”的担保贷款,倒逼银行减少信用贷款的发放。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及2019年多次金融委会议均提出“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也反映出广大中小银行资本制约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不足。二是监管评价标准不科学。在监管要求下强化了追责机制,不少银行制定了严苛的贷款追责制度,尽职免责机制没有真正落地,缺少相匹配的激励措施,监管政策要求的提高容忍度仍然停留在纸上。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下滑时,银行不仅没有放贷动力,反而更加“惧贷”。三是存在法规限制。从法规导向上看,金融法规政策以及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实施细则倾向于通过担保缓释贷款风险,而对信用贷款则有一定限制。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政策建议

(一)以法律为基石,夯实制度基础。一方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修改,夯实制度基础,优化监管政策的外部激励,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获得率;另一方面,在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下,金融监管部门要长短结合、综合施策,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不断丰富工具箱,为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此外,在制度层面上,还要解决好监管部门推动的尽职免责导向与核销时财税部门要求的责任追究之间的关系。

(二)以科技为抓手,提升风控水平。推动银行建立与资产规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能力,切实改进考核机制,完善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完善风险管理指标和内部评级,前移风险管理关口,实现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一方面,银行要探索建立内部科学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通过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的全面分析与深入调查,有效评估和控制贷款风险,形成敏锐可持续的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借助科技手段破除信息壁垒。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快数据整合,强化动态风险监测,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三)以信用为支撑,创造良好氛围。一方面,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政府部门要强化信用生态体系建设,通过大数据共享、信用体系建设、失信人员惩戒机制落实等手段,建立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强化信息共享。搭建政府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符合法规及客户授权的前提下,适度放开税务、司法、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银行建立客户评价及授信模型、工具等提供数据支撑,促进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以文化为统领,优化信贷行为。银行要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做到政治责任、金融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和行动统一。要倡导正确的信贷文化,摈弃“见保即贷”的信贷理念,真正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查。一是修正企业评价体系,在偿债能力评价指标中加大考核未来现金流指标的分值比重,适当减少考核担保物指标的分值比重。二是调整贷后管理重心,把贷款监管重心从对担保物的监管调整至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现金流变化情况上,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监测、反馈和调控。三是建立借款人现金流波动监测反馈系统,对借款人现金流变动情况进行预测、监控和预警。在信贷风险管理实践中真正做到,凡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不得再追加抵质押和担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作者系安徽银保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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