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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专栏
2020-06-28 15:11:32 来源: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什么是征信业?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条例》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4.《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具体包括:①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②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③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①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了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具体包括:①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②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③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④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条例》为何将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6.《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8.《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9.《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个人征信知识小问答


1.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载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文件。您在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时,通常就表现为获得本人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具有客观性,要求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全面、如实地记载,并及时更新。信用报告也具有中立性,因为其只体现征信机构对信息的汇总、整合,征信机构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并不形成“信用良好”或者“信用不良”等结论,其只是为授信的商业银行等提供一个判断的参考依据。

现在,信用报告在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申请贷款、申请信用卡、购买保险、就业求职等等,能够帮助对方了解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在陌生人社会中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方便达成交易等。可以说,个人信用报告就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2.个人信用报告通常记载哪些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配偶信息,职业信息等;二是信用交易记录: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交易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等记录;三是其他社会管理信息: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四是查询记录:本次及过去一段时间内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等内容;五是关于个人信用报告的解释说明。这些信息都是您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对于与信用无关的信息,比如您的存款信息、宗教信仰等,是不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

根据《条例》规定,社会公众每年可以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需要指出的是,个人信用报告不是“黑名单”,人民银行也没有“黑名单”,它只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的记录单,是对客观事实的记录。

3.什么是异议?

异议就是指您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您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影响了您信息的更新;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使您的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您的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您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办了信用卡、贷过款),但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存在异议的自然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或修改,也可以向征信北京市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4.信用度的评价?

征信系统不是黑名单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也不是黑名单。个人信用报告既展示违约信息,也展示守约信息。这些还款记录均不涉及还款原因,因此也没有“恶意与否”的定性,也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通常会从三个方面衡量未来风险,一是政策方面,包括国家相关政策、银行总部政策、银行的市场定位等;二是个人还款能力预期;三是还款意愿预期。三项权衡的结果,就是银行个性化的信用评价

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款”,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该银行个性化的信用评价标准做出的主观判断,由于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信贷业务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同,因此可能有多家银行对同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做出不同评判的情况出现。在此提示您,《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5.征信系统如何保证不侵犯个人隐私、不泄露个人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在数据采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个人数据,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对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如疾病史、银行存款余额等并不采集,所以不会侵犯个人隐私。

在数据使用方面,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您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申请、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时,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个人如何保护本人信息、本人隐私不泄露?

个人信息最重要的保管人还是您自己,所以您一定要记得不要随便透露您的个人信息。比如,妥善保管好您的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警官证、文官证、学生证、护照等)及其复印件,不要轻意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一句“再复印无效”;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7.什么是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8.如何消除不良记录?

一是过期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二是信息存在错误。经核实,如信息确实有误,则可以要求业务发生机构,如发卡银行、贷款银行等,向征信中心报送修改信息,待征信中心加载后,不良信息删除工作即可完成。

三是协商删除。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如“5.12”汶川地震后,受地震影响或抢险救灾需要,不方便还款造成的不良记录,通过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银行是可以酌情修改的,甚至对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也会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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