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记者获悉,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望在更多地区逐渐推开。目前,海南自贸港破产条例正加快制定出台,其中在个人破产方面将有相关规定。此外,温州、台州等多地已试点个人债务清理。专家认为,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成熟,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稳定预期 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条例》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地方性法规,给予诚信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为创新与创业者提供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完善企业破产法,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条例》能够更好地帮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更好体现公平原则,体现多个债权人之间平等、公平受偿的原则,能够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短板。此外,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多地试点个人债务清理
去年以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已先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亦相继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文件。今年以来,江苏省新沂市、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实施意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则发布《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实践来看,去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以来办结的第一案,对214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蔡某,获得债权人有条件减免,成功卸下沉重的债务负担。温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温州市法院已累计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50件,涉及案件291件、标的额12.4亿元,结案29件。今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债务人周某的债务清偿计划,标志着江苏省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地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有利于促进个人破产制度落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政策的差异性有可能引发“破产移民”。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意见”性质与效力问题、可救济性问题、公平适用问题以及欺诈隐患、监督机制问题亟待解决。
亟待出台全国性制度
“当前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立法于国于民都是好事,要用制度堵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下一步,制度推进的重点是如何识别和鉴别“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需要不断完善刑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加以预防和惩治。
刘俊海认为,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要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要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要靠制度事中监管,四要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要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要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
陈夏红认为,无论是作为单行法,还是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将之作为将来破产法的一章,都应加快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在这个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设立破产行政机构。深圳在此次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推出破产行政机构的做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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