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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信用基础,开创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跨学会研讨会举办
2020-09-28 09:44:17 来源:信用中国
9月25日,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上海市伦理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夯实信用基础,开创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跨学术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会堂举行。

9月25日,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上海市伦理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夯实信用基础,开创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跨学术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会堂举行。

上海市社联学会管理处处长王克梅和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郁能文分别致辞。此次研讨会由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洪玫教授主持。来自国内信用、伦理、法学、社会学和经济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不同视角跨学科研讨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

信用综合治理的伦理基础

上海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余玉花认为,信用治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社会征信体系的治理形式,二是法律治理形式,三是政府治理的形式。法律治理实际上就是司法治理,政府治理就是行政治理,社会征信其本质是道德治理。对社会征信体系的信用治理要特别慎重。社会征信体系的治理属于社会性的道德治理,其突出功能是,通过信用评价使失信人声誉受损,降低当事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惩罚失信的效果。但正因为如此,社会征信体系的声誉机制的使用要分外的慎重,避免产生不应有的道德伤害。

上海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高国希认为,对诚信伦理基础的探讨,一是可以从后果即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展开思考,人如果讲诚信的话,可以促进一般的福利,而非某个特定的福利;二是义务论的角度,规范必须要执行,遵从义务、责任是不以兴趣和利益为转移的;三是契约论的角度,为了使各不相让的个体权利达成一致,就必须立定契约,契约论由此而兴起;四是德性论的角度。人之为人首先要有诚信的品格,要根据真情实感行事。

上海市伦理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陆晓禾研究员认为,信用综合治理问题是对信用问题的多维度多学科多领域的治理,信用综合治理应该适用所有信用相关者。教育领域信用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明确教育信用综合治理的根据是什么,治理的手段是否全方位等。

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级调研员郑辉认为,我国创造性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治理、“放管服”改革相结合,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有益探索,为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关于立法的定位和调整的范围,二是关于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的建构,三是关于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修复制度。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特聘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核心内容上强调了将公共部门使用失信惩戒等社会信用相关的治理手段导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近年来公众对于信用治理被泛化和公权力约束弱化的担忧。但考虑到体制层面上法治政府抽象目标和公共部门社会治理现实需求之间固有的冲突,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发展仍有漫长的道路需要探索。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彭辉认为,办学规范的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有着重要作用。培训机构作为一支重要教育力量,如何使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是提高培训机构教育质量极为关键的问题。信用管理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有效措施,要健全违规行为的发现机制以及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信息,并且探索第三方对校外机构信用分级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并在部分区域开展试点、探索经验。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奕蓉认为,法治是信用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专题聚焦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开展研讨。在该板块,五位学者专家围绕信用立法的地方实践、疫情防控中的信用法治建设、信用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前景,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管,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从体系到个案,发表了真知灼见。法治要义乃规则之治,在法治信用建设中,必须从国家立法、信息规制、个人信息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加强规范,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信用综合治理的经济基础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特聘研究员、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叶谦认为,信用评级是信用综合治理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的重要依据。而金融市场信用违约评级指标和模型、评价模型中征信数据的采集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金融市场信用评估对债务履约能力和意愿的评价有较为规范和统一的评估体系。而综合治理中信用评价主要基于行为评价,相对动态和多样,给评价维度及指标体系设定带来巨大挑战。目前综合治理中行业数据仍然难以共享,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并锁定数据源限制了数据采集和处理。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熊琼认为,信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夯实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至为重要。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和信用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法制的基础是信用。运转良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共有信用之上的,依据良好的法律制度实施信用综合治理,有利于促进良法善治,从而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副处级调研员陆海佳认为,信用是信仰、规则、资本,它涉及到伦理、法治和经济。教育领域的信用同样不仅涉及到“德”,还涉及到财商。一是要强调社会责任,二是要防止信用泛化现象,三是建立信用动态管理,四是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在教育治理体系中的应用场景。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全球城市研究院执行院长茆训诚教授认为,信用综合治理重点要界定清楚道德的边界、法律的边界,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一是信用文化建设,进一步思考我国信用文化建设的内涵、实现路径和相关的制度保障,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法律界定,厘清信用的法制监管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实施大数据监管;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提高全民的信用观念,理顺政府职能,做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及规范信用的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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