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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我国征信业的人民性
2021-02-24 09:32:41 来源:《中国金融》
征信体系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社会诚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2021年第3期,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党委、征信管理局联合调研组)

近年来,人民银行征信队伍聚焦忠诚的政治本色、专业的能力要求、务实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人民银行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战略决策,准确把握征信业发展规律,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始终坚持征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我国征信业的人民性。征信体系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社会诚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人民性是我国征信业的本质特征

我国现代征信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信贷征信起步,致力于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民事信用交易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的内在本质属性,其内涵可以具体归纳为“ABC特性”。

A是指可得性(Availability)。可得性包括征信服务可得和融资便利可得两个方面。在征信可得方面,我国已实现征信信息和征信服务全覆盖。征信系统已经覆盖金融领域形成的信贷信息;地方征信平台采集政府在履职中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市场化征信机构采集商业领域沉淀的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征信服务不断优化,已经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查询网络体系,征信查询便捷性持续提升。在融资可得方面,征信系统有效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扩大信贷规模,改善贷款结构。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小微企业征信服务“台州模式”和“苏州模式”,促进了小微企业融资,并在全国复制推广。

B是指可信性(Believability)。我国征信全覆盖的顶层战略设计充分体现了征信业的人民性,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和富有时代特征的现代征信体系。一是征信算法可信任。无论何种征信创新业态和产品,都要求蕴含其中的规则和算法,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需公开透明。二是数据质量可信任。高水平的数据质量意味着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三是信息权益保障措施铸就公信力。征信信息纠错和维权的制度设计,以及异议、投诉、监管和诉讼等征信救济政策,目标均为确保征信中的公平正义。

C是指可控性(Controllability)。一是征信过程可控。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储存、提供信息服务等环节,遵循征信基本原理和规律,确保信息来源可追溯、可纠错、可维权。二是微观监管可控。构建涵盖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全过程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体系。三是宏观管理可控。推动出台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规章和制度。从《刑法修正案(九)》到《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再到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提供让人民满意的征信服务

征信供给“上得去”,全力支持“六稳”“六保”。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最大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基本实现经济主体全覆盖。2013年建成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运行良好,2020年共促成中小企业融资2.1万亿元,超额完成全年了8000亿元的目标任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此外,运用新技术和替代数据创新征信服务的模式不断涌现。例如,广东省搭建的“粤信融”征信平台,按照数据挖掘信用、信用赋能金融、金融普惠大众的思路,深化小微企业征信服务。截至2020年末,“粤信融”注册申贷企业81.5万家,全年新增撮合金额3052亿元。大力改进三农征信服务,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征信监管“守得住”,有力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人民银行及时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款的四类人群,采取了征信宽容政策,既助力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又保护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这些成功经验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认可和借鉴。通过一系列政策和监管组合拳,筑牢征信信息安全防线。严厉查处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行为,积极化解互联网企业集团信息垄断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征信领域重大风险。比如,广东省建立健全以“三防两查”(技防、人防、制度防,现场检查、非现场核查)为核心的征信监管体系,尤其是在技防方面,创新开发出征信查询安全管理平台(“信安平台”),实现了对信用报告查询的可记录、可追溯、可预警、可阻断。

征信服务“摸得着”,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网银、自助查询机、商业银行代理查询等多种方式拓宽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扩大服务半径,有效缓解群众排队难、难排队,查询难、难查询等突出问题。近年来,广东省依托“信安平台”,推出移动缴费、微信预约、改造设备、布设代理点、上线网银查询等多项举措,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线下聚集,实现了线上查询可触及、摸得着。

征信开放“放得开”,着力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我国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企业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对外开放也在稳妥有序推进。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其中包括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截至2020年末,两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和惠誉已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前期已备案的两家外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和益博睿已初具规模。

新形势下现代征信业面临的挑战

我国征信业尽管取得了不小成绩,但目前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征信产品的要求,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构建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未来尚面临诸多挑战。

征信需求的多样化对现有征信格局提出挑战。当前,我国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的公共征信格局已经不能适应征信需求海量化、多元化的形势发展。征信产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覆盖征信人群虽大,但有效融资人群小,不能满足普惠金融和数字化金融的要求;金融或类金融机构快速增加,接入征信系统的意愿强烈,由此导致的信息种类和信息格式多样化,既挑战现有征信系统的容纳能力,又挑战其处理能力。

新商业形态的涌现对现有征信服务提出挑战。随着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金融和数字征信的应用场景逐步形成。其显著特点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信用评价发放贷款,客户主要面向普罗大众、小微企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具有高发性、高频性、实时性,并且需要7x24小时网络支持。这些新特点对我国现有公共征信系统的数据承载力、高频高速查询的支持力以及关联信息的整合力等提出了新挑战。

征信需求的国际化对跨境征信服务及其监管提出挑战。近年来,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迅速发展。在贷款前,境外的贷款行对境内的贷款主体有强烈的信用需求;在贷款后,如何通过相关数据查询到贷款主体并实时掌握其信用风险状况,已成为放贷机构和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面推动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面向未来,征信领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清新发展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征信在数字金融和经济治理中的应用,在“十四五”期间努力构建与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推动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健全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提升征信可得性。一是强化征信业顶层设计。深化“政府+市场”“全国+地方”的双轮双层驱动征信发展模式,从四个逻辑层级来健全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推动金融数据共享;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加快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集团的市场交易信息共享;利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建立上述三个层次各征信机构之间的联盟链。二是完善征信机构体系。进一步优化征信系统的存量征信产品服务,同时加大征信产品增量供给。加快培育市场化品牌征信机构,打造全国性、区域性龙头征信平台。在支持征信机构、评级机构高质量引进来的同时,鼓励国内机构高水平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三是优化征信服务体系。践行“征信为民”理念,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着力构建涵盖现场查询、自助查询、代理点查询、网银查询、互联网查询的立体查询网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征信服务中的获得感。

持续优化征信信息采集环境,提升征信可信性。一是探索制定信息共享统一标准。针对金融信息、政务信息和企业交易信息,分别制定信息共享基础标准,待时机成熟时打通三类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区块链技术在征信信息采集和共享方面的应用。二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市场化征信机构全面、及时、准确和低成本地获取相关信用信息,促进数据要素转化为生产要素。三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集团通过共享方式实现应用,帮助更多没有信贷记录的“长尾”或“白户”群体建立信用记录,享受正规金融服务。

筑牢征信信息安全防护网,提升征信可控性。一是加强征信业审慎监管。将所有征信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建立分类监管与动态监管机制。推动技术与监管深度融合,实现征信智慧监管。二是加强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能够满足数字经济条件下征信机构运行、征信业监督管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减少隐私侵害。持续完善征信异议、投诉和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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