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烟台市医保局印发《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24日起施行。凡烟台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等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将视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采用“1+N”模式,即由一个总的概括性管理办法,配套涵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的多个具体管理细则组成,最终形成医疗保障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体系。此次出台的《办法》为烟台市信用管理体系概括性文件,共分9章36条,分别从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方面,阐述了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工作原则。同时对信用主体责任义务、各级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作出概括性规定。
《办法》规定,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体两大类,其中机构又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体分为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为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安全共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水平、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信用主体信用情况,医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奖惩举措:在医疗保障领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施或限制“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医疗保障基金拨付、结算等方面给予增加或减少政策红利倾斜。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在医保领域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或限制成为优先选择对象。
《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烟台市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又一次积极有益的探索。2019年,烟台市建立了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制度,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对医保医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和诚信档案管理,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及扣分情况,分别给予约谈、警告直至暂停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施行以来共对156名医保医师给予相应处理,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3月份,出台《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逐步建立完善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陆续出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指标,构建起全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综合体系,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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