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分别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1日。
根据《目录》,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哪些公共信用信息可以纳入归集范围?《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项,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政策性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市场主体自主提供的信用信息。此外,《目录》还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包括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
《清单》明确了失信惩戒的定义,即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清单》列明了三大类失信惩戒措施,共14项:一是由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等;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将根据《目录》细化编制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或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目录》和《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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