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发改委主任张晓光就《草案》作了说明。
张晓光在说明中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陕西省正在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现行的信用法规制度已不足以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法有效解决信用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快制定陕西省社会信用地方法规,从制度层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有利于大力惩治失信行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这既是服务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实践的需要,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要求的需要,更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需要,十分必要。”张晓光说。
说明中提到,《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与联合奖惩、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定。
为解决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问题,《草案》第九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制管理,明确目录包括的内容;第十一至十二条对信息归集、采集与披露规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对信用隐私权保护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等规定。
《草案》第十九、二十一条对信用主体良好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旨在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全面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致力解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足的问题;第二十八条对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联合惩戒对象作出“应当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嵌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自动惩戒,将惩戒结果反馈到信用信息平台”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守信激励措施的范围;第三十二条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的惩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草案》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赋予信用主体查询权、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询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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