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拟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法人等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相关部门可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可能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拟规定,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上述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决定。
如果是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将这些发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管理办法还拟规定,管理对象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旦作出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将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管理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满足已改正拖欠工资等条件可被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此外,当满足管理对象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届满、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所依据的责令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等情形时,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管理对象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信息,或者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
管理办法还强调,如果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被再次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等情形之一,则不得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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