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首场云上新闻发言人记者会,对《条例》进行解读。《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更好地保障、引导、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失信认定须合法、客观、审慎、关联
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事关信用主体的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严冬介绍,《条例》规定,将表彰、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其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
《条例》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下列范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
守信要激励,失信从严限制
守信要激励,《条例》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为规范守信激励措施的实施,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原则”,并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而对失信则要从严限制,《条例》明确了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适用于本省、本市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
《条例》还对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作出规定,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八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
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等行为要依法追责
为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及其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如有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的,以欺诈、利诱、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信用信息,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等行为的,由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异议处理方面,《条例》规定,要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作出规定。省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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