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三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着力提升信用监管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修订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同期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其修订背景为2014年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实施6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积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取得积极成效。但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公示期限较长、缺乏信用修复途径等,客观上导致个别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企业重塑信用。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修订工作,缩短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并对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刚柔并济,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也回应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切,有助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高诚信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所谓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据悉,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聚焦群众痛点治理难点
梳理上述三项法规的亮点可发现,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格限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聚焦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规范程序,规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惩戒措施限定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范围,避免失信惩戒泛化、滥用。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被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管理范围,促使市场主体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在构建信用监管制度框架之初,提出“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展现企业信用状况,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贯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加快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据悉,制定社会信用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
“制定社会信用法,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信用法治化的根本路径。”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表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制定社会信用法,将党和国家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现行成熟的信用建设实践融入国家立法,才能夯实信用建设的法律基础,并为信用建设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近期,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的步伐一直在不断加快,创设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规则,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水平。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公布《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力争2022年发布施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各级政府和部门向社会公开政务诚信承诺率达到100%,行政处罚等“双公示”水平合规率超过98%、瞒报率为0。
《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近日公布。山东省提出,要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不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防止“红黑名单”认定泛化。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不断强化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相关措施。
日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经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条例集中体现了严格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从严限制失信惩戒、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并把政务诚信摆在首位,以更好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部地方法规遵照我国目前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为今后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规范建设和完善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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