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中办事慢、来回跑、证明难等问题,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快援。
《意见》明确,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定情形的案件除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但是,列入国家、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信用修复适用国家和自治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意见》规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撤回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申请自动终止;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受援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济困难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受援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可将申请人的姓名、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大厅信息公示栏(电子设备)、网络、申请人居住地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群众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反映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情况。
核查认定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作出失信惩戒:(一)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文件申请法律援助。(二)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后案件尚未办结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将送达回证存档,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案件已经办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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