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全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
大平台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精神,我省将拟建设集批发交易、网络零售、实体销售和社区配送“四位一体”,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程可追溯的“浙江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大平台”(以下简称“农产品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推进”的原则,由企业投资建设“四位一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政府通过组织发动、政策支持、宣传推广等方式对农产品平台予以支持,争取通过三年的努力,建成一个全覆盖、可追溯的农产品平台,实现全省60%以上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社和涉农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全面提升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水平。
二、主要内容
农产品平台建设要涵盖农产品网上展示和信息发布、网上分销和零售、实体展示和连锁销售网络、鲜活商品网上订货和社区配送等四方面内容:
(一)农产品网上展示和交易平台。结合我省农产品流通实际需要,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为全省农产品贸易公司、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及个体农户(以下统称“农特产品经营者”)提供网店建设、供求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宣传等服务功能。争取用3年时间,组织全省1000个以上乡镇的1万个“农特产品经营者”在该平台上建立店铺、展示产品和发布信息,开展网上批发业务。
(二)农产品网上分销和零售平台。按照网上商城的经营模式,从一批标准化程度较高、出货配送相对便利并具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入手,推动涉农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并逐步向更多品种延伸。争取用3年时间,组织全省1000个“农特产品经营者”约1万种产品在“浙江农产品网上分销和零售平台”上开设品牌专柜进行网上交易,扩大我省农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影响力。
(三)建设农产品实体销售网络。结合农产品网上展示和销售,在省内外重点城市建设浙江省农产品展示和销售连锁网点,在扩大实体市场销售的同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实体提货点、配送站和服务中心。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国主要城市和省内重点市、县建设50家浙江农产品连锁经营网点,大力推动浙江农产品在全国市场的销售。
(四)生鲜商品订货和社区配送网络。按照提高居民生鲜农产品消费便利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建设线上订货线下配送网络,形成一个服务于全省城市居民的网上生鲜商品购物平台。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省10个地市(宁波除外)建设100个社区销售和配送点。全省城区消费者通过网上订货后,企业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定时送货上门或者就近店铺提货的服务,推动净菜配送进家庭,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安全的消费渠道。
三、企业申报
按照设置一定准入条件,由企业联合或单独进行自愿申报,通过专家评审,确定平台的承办企业,启动农产品平台建设。
(一)基本条件。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时间1年以上;企业主营业务应为农产品流通(包括网上交易和实体交易),拥有农产品网上交易的经验;没有违反财经规定,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规行为,能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单独或者联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平台建设方案;其他相关材料。
(三)方案审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上报的方案进行审定后,确定具体承担农产品平台建设的企业,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
按照农产品平台建设有关要求,由平台承建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部门落实支持政策。
(一)拟定实施计划。平台承建企业按照申报的方案,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总的实施期为3年,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到2015年9月结束。2015年10月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二)分区域逐步推进。从杭州等地区率先开始,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其中,网上展示平台、交易平台和实体销售平台率先做好杭州市辖区内农土特产品的组织发动和网上销售工作,并逐步向其他地区拓展;生鲜商品社区销售和配送平台先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进行试点。
(三)明确具体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平台承建企业应落实具体的措施,包括组织发动、市场推广等内容,确保项目取得实际成效。
(四)落实政策支持。根据农产品平台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通过省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等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并作为省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零售企业进行宣传推广。请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及省属单位深入调研,掌握符合条件并有意参与农产品平台建设的企业,指导和推荐企业进行申报。相关企业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12年8月20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报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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