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本市将首次发布《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据悉,《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共十四条,要求各供水企业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
10月1日起,遇突发事件导致水质异常,须在第一时间及时公布,并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昨日,市水务局发布《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公布的水质数据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及所属郊区的各自来水公司以及石景山、顺义、昌平和平谷等四区的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而实际上,从今年1月起,各公共供水单位已经开始按季度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指标等,从公布的两期水质指标来看,浑浊度、总大肠菌群等指标信息均合格。每年 1 月 15 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标准》中全部 106 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公布一次。
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要求,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各供水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并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对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要提供应急供水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的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对于公布的水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一旦发现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将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北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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