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那些“偷税的”、“骗税的”、“虚假申报的”的纳税人,将会按照其违法程度,分别“登上”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市级税务机关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省国税局正在制定我省“黑名单”标准。
企业信用与自然人捆绑
《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最令人瞩目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而且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也将一并公布。
“黑名单”按季公布
《办法》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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