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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顶层设计 推动信用监管的常态化
2014-11-26 11:20:29 来源:经济参考报
目前,黑名单在市场化和社会化惩戒方面均未实现大规模使用。专家认为,黑名单不应停留在“纸面”,需要从顶层统一信用数据收集的主体、规则,加快立法为黑名单使用清障。

目前,黑名单在市场化和社会化惩戒方面均未实现大规模使用。专家认为,黑名单不应停留在“纸面”,需要从顶层统一信用数据收集的主体、规则,加快立法为黑名单使用清障。

同时,鉴于信用体系建设量大面广,实难一蹴而就。而在商务流通领域、公务员录取两方面,信用监管已具备优先使用的基本条件,可利用二维码、APP等新媒体手段先行突破,创造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进信用监管的常态化。

 明确法律 统一规则 数据共享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认为,黑名单的顺畅使用,其基础是社会主体信用交易行为的全面征信和个人、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普遍建立,并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服务扩大征信信息的应用与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市场主体行为的改变也会使信用信息的提供方、使用方明显看到征信活动给他们带来的实际益处,从而激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及时上报征信数据、开展信用管理的积极性。但目前来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距离这个目标还存在不小差距。

专家认为,我国应提出国家信用战略,统一主管部门、统一立法规则、统一征集标准,打造“国家样板”,从上至下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避免各地重复建设。黑名单制度同样需要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谁有权拟定黑名单,拟定黑名单的程序如何,执行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都需要规范。

其一,明确法律,确定黑名单数据搜集的范围。洪玫认为,要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立法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在宏观性立法层面,可出台《信用管理条例》,为信用管理建章立制,明确组织机构怎样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怎样运作等。在中观层面,针对信用信息管理,可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法》,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保护进行规定;针对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保护,可出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等。在微观层面,可围绕一些专业性法律开展工作,比如出台关于信用评级和商账追收的规定。

其二,统一规则,明晰数据收集主体和标准。山东省宁津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武永生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标准,包括数据采集标准、技术接口、评价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上海市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柳正国说,考虑部门协调的实际,最好成立一个比发改委还要高半级的信用管理部门,或由副总理甚至更高级别领导兼任该部门负责人。

其三,数据共享,确保收集后的数据告别碎片化。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分散化现象。既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数据库,还有民间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诚信体系完整统一。

刘俊海建议,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为基础,全面深度整合工商部门、央行、税务、公安、海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各类诚信数据库,早日实现各类诚信建设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与无缝对接,最终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用户友好型的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

推动商务领域优先突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部分商务流通领域,信用评价已开始呈现“失信惩戒”的趋势。例如广东推进纳税信用等级电子证书,采用电子印章、二维码等技术,公开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信用状况透明、可查。

上海市食药监局就对食品生产和餐饮等企业建立了信用评价体系,以哭脸、平脸、笑脸等对企业进行分级,并将开发手机APP,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只需打开APP就能查询到政府对这一餐饮企业的检查结果、处罚信息等内容。

专家认为,商务流通领域已经初步具备进行信用评价的基本条件:一是追溯系统比较完善。例如基于“全国诚信数据库”的应用系统“全国商品可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近期已上线,其利用二维码等多种手段,对单个产品赋予唯一身份证,对产品详细信息及消费等环节进行数据采集跟踪。

二是基础数据库有建设的条件。从今年开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企业将每年对注册、财务等基本信息进行年报公示,工商部门即时上传针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还需即时上传其他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记录。

专家建议,这一年报公示系统可以成为企业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库,食药监和商务部门可建立联动机制,建设类似企业信用的“大众点评”,要求已建设追溯系统的企业,在二维码中链接企业年报中的信用信息;鼓励尚未建设追溯系统的企业,尽快建立包含信用信息的追溯系统,方便消费者用脚投票,实现在超市等终端市场,“一码”查询所有信息。

  建立公职机关诚信档案

专家认为,应在干部提拔、公务员录取等多个环节率先使用公务员的征信报告,根据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判,严重失信不得参加公务员考试,在公务员领域形成爱惜信用、维护信用良好记录的习惯,逐步建立起国家级的公务员信用档案,以形成信用报告使用和监管常态化的氛围。

其一,加强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公职机关诚信档案。例如在一些地方,监察部门将对每个公职部门的审计结果记录在案,未来可扩大记录范围,将公职机关行政复议的结案率、投诉率等都扩大在内,形成公职机关的信用档案,并将这种信用评级作为机关一把手的考核指标。

专家建议,建立有效机制,对每个公务员在行使政府职权的过程中是否恪守诚信做出评议,并建立国家公务员信用档案,让诚信成为公务员升降、进出的依据。

其二,在公务员录取领域优先使用“信用评价”。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先行先试。例如在江苏省睢宁县,在公务人员管理、后备干部提拔考察、事业人员招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核等环节,已经率先执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信用报告不达标,将无法进行提拔。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程友华建议,对个人资信情况也要开展评估,由于牵涉面广,可以先从三类人做起:一是民营企业家,二是社会贤达名流,三是经常发生信贷关系的人。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企业、个人、金融机构信用库,银行和企业通过付费的方法可以便捷查到有关客户的信用状况。(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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