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目的之一是让诚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防止信用记录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近日开通个人信用记录的现场查询。对于诚信社会的建立,这一平台是重要的制度保障。
人无信不立。我们已经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对诚信的需求日益增加。不必讳言的是,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伤口”。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了全市26家政府部门的83类、626项法人信用信息和18岁以上杭州户籍人口的个人信用信息,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今后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有人说,信用记录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第二张身份证。正因为信用记录如此重要,我们应当给信用记录加上一道“公平”的锁。
信用信息的采集,不妨增加主动告知的环节。公众最关心的大概是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市民只有亲自去查询,才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被收录进信用信息平台。换言之,信用记录都是在市民不知情的情形下被记录在案的。
从媒体的报道看,不良信息主要收录了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欠税等信用不良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目前的规定有些粗疏,市民难以把握。比如行政处罚,受了哪些处罚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呢?是只要受到行政处罚就会留下记录,还是逾期不接受处罚才会留下不良记录?相关规定应当尽快细化,以免市民在不知情下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又比如,上面的这些可能被纳入记录的行为,有的是主观故意,比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但有的行为不见得是个人的过错。例如欠税,有可能是故意拖延,也有可能偶尔忘记。如果并非主观故意失信,却留下了不良记录,岂不是被误伤?因此,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时,应当主动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市民,以便出现误判时及时纠正,避免伤及无辜。
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目的之一是让诚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于信用信息的采集,要划定合理的范围,应当记录那些能真正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行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录和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不能随意将某种行为和信用状况绑定在一起。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防止信用记录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例如,上海去年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其中一条规定是,如果乘坐地铁逃票,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今后不能报考公务员、教师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固然是不对的行为,但这是否意味着道德水平低下?这也提示我们,假如要把信用记录作为判断某个人的依据,一定要符合法理规范,不能泛道德化。
在个人信用记录的采集中,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好在这一信用信息平台确立了异议申诉机制,希望这一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保持渠道畅通,维护好信用记录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诚信程度的提升。(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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