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海将建立业主(使用人)居住信用管理制度,拒交物业服务费、拒不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上海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上述要求。
《意见》还同时明确,上海将利用整合现有商品房、“售后房”、公房等数据,加快推进覆盖全市统一动态更新的房屋数据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住宅小区业务协同办理系统,完善行业行政监管系统功能,拓展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系统功能,形成“一库三系统”的住宅小区基础管理信息平台。
完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责任清单
《意见》指出,上海将修订完善上海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服务的责任清单,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导手册,明确市、区县相关部门、管理单位和水、电、气等专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强化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住宅小区。做实市、区县、街镇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社区、居民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本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街镇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完善行业管理、城管执法、作业服务之间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适度拓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容,推动城管综合执法进住宅小区,逐步实现住宅小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对大型居住社区、城郊结合部和人口密度高的区域,适度增加城管综合执法力量配置。
2017年底前实现物业收费市场化
《意见》还明确,上海将建立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并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各区县继续对收不抵支的“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实行考核达标奖励补贴。到2017年底前,上海将基本实现“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
具体为: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对协商困难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等参考信息。对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予以支持。
同时,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动态检查和企业资质升降奖惩机制。完善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信息的公开力度,并将其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新型社区商业服务模式,不断满足潜在的市场需求,实现物业服务升级转型。
居委会或设物业环境专业委员会
根据《意见》,上海还将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探索在居委会设立物业环境专业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居民区合法有序推进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同时,完善优化业主自我管理规制。修订和完善上海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规范居民居住生活秩序和行为;推进实施《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积极培育和倡导文明居住意识,探索对不文明居住行为的惩戒制约机制。
《意见》还明确,要积极培育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住宅小区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探索专业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的社区治理模式,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为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物业选聘、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矛盾纠纷化解等住宅小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逐步引导专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住宅小区事务管理工作。
开展小区消防设施、电梯安全评估
在解决住宅小区民生突出问题方面,《意见》要求,加大老旧设施设备改造和居住环境改善力度。加快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易积水区域,逐年分批实施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开展对住宅小区的老旧消防设施、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续筹,对住宅小区的老旧消防设施、老旧电梯等高风险隐患设施,实施更新改造。通过规划、建设、管理等措施,努力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
此外,持续开展违法建设、“群租”等顽症治理。继续完善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发现、报告、劝阻、处置机制,落实管理执法主体相应责任,建立快速处置工作流程。整合法律、行政、社会和社区规范等资源,整治和消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信访的违法违规建设和使用房屋的行为。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专业机构开展住宅小区闲置住房的代理经租,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保障,从源头上遏制“群租”现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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