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先秦时秦相商鞅“立木”取信,信德法并施,深得秦民拥戴。信用,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基础,是一个国家政治强盛与经济发展之重要条件。当前我国推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上下亟需统一信用认识,普及信用知识。
统一信用认识,健全信用体系
什么是信用?这个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有不少人是模糊不清的。对信用二字的含义,大多数人只认为是“时间约定”或者是“还钱”,其实,信用的含义远远不止这些。信用是界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文明自律行为。信用之根源是道德文化,信用之实质是实事求是,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待人处事的行为准则,是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行为。信用的价值作用非常大。例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诚信的基础上建立的,谁待人诚信,处事讲信用,谁就得到他人的信任,就享有好的名誉,社会地位就越来越高,反之,无信用之人便无立足之地。
社会信用体系则是由合理的信用行为标准、合法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信用运行监督机制三个主要方面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识,统一全民的信用认识,共建全社会诚信秩序,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诚信自律环境,培育和推进信用产品和信用市场发展。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等一系列要求,都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决心。
完善商务信用,规范市场行为
商务信用的核心价值就是诚信、守法、公平交易。商务信用是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准则。商务信用包含:商品生产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和售后服务的标准方式、债务承诺、合同约定等内容。反之,市场主体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则视为失信,就是商务信用缺失。商务信用缺失主要包含: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不兑现承诺、售后服务不到位、骗税逃税等不良行为。如果市场主体不讲信用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其违约失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务、司法信用要做好公务员诚信建设
除了商务信用,还有政务信用、司法信用以及个人信用等,其中,政务信用是指拥有国家政治权力的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简称行政机构)依法行政的具体行为,其核心价值就是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维护社会和谐。政务信用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服务、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规范。
由于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具有法权效力,被管理人必须履行被管理的义务。因此,行政信用的实质就是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归根到底,政务信用就是公务员的信用,公务员信用就是行政工作行为的直接体现。社会上经常有人抱怨政府不讲信用。笔者认为,并非政府不讲信用,而是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个人不讲信用,造成了对政府形象的损害。
司法信用的核心价值就是依法公正审判和监督、维护公理正义。司法信用体现在我国政法机关和执法机构的具体行为上。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有公检法和其他司法机构,司法信用的好坏,同样是由公务员个人的道德品质、政策法律水平等因素所决定的。司法信用主要体现于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检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行为。如果办案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办案结案,就是司法不诚信(司法失信),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无辜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笔者认为,如果要把行政诚信、司法诚信体系建好管好和用好,就必须建立《公务员信用行为规范》,作为公务员的行政工作行为准则,规范和约束公务员在行政工作中的任性作为和不作为,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信用形象。(作者系海南省商业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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