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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进四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6-01-12 10:02:54 来源:内蒙古晨报
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1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了解到,内蒙古在未来将建成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今后自治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失信行为,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按照《实施意见》,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取得显著成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重点行业和领域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政务诚信建设

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在推进政务诚信方面,自治区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广泛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并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自治区明确今后应用多媒体、信息技术等方式创新公开形式,方便群众了解查询;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做到全面、完整、准确。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守信践诺的意识和水平。

推进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财产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商务诚信建设

积极推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自治区提出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评价认证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守信履约和诚信自律。

围绕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社会诚信建设

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惩处

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自治区明确重点加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大对各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完善服务和管理对象信用记录,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17类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引导全社会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行为准则。

司法公信建设

建立完善责任倒查问责制

在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方面加强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信息。严格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建立全区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等的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健全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监管

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加快建立守信激励政策体系和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自律激励措施,对守信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方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的惩戒和制裁措施。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和审查制度,提高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完善社会舆论监督、评议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提高社会震慑力。

严处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自治区明确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征信平台和数据库,支持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立公共征信平台,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创造基础条件。同时推动信用服务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等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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