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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内部工作联动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2016-03-24 10:16:24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对失信企业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荣誉评定等方面实施信用约束。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对失信企业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荣誉评定等方面实施信用约束。
  该局进一步明确企业失信的范围,除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外,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律规定,确定应当予以信用约束的违法或者失信的情形。进一步健全失信约束措施,梳理、整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失信企业进入的领域和方式,结合工作需要并通过立法途径不断拓展实施信用约束的领域、丰富实施信用约束的法律措施。
  该局纳入联动监管的企业类型主要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工商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过程中违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被撤销的企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存在失信记录或广告经营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广告经营单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自然人。
  该局提出实施信用约束的主要措施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对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过程中违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失信企业,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失信记录或广告经营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其广告许可申请时,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在日常监管方面。对工商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或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属于严重违法的商标代理机构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因未及时年报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调整其信用类别。对社会举报查实失信和抽查发现失信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规定撤销“守合同重信用”资格并予以公示。建立拍卖企业信誉档案,将拍卖监管信息、备案信息与拍卖企业信用管理相结合,及时取消失信拍卖企业的拍卖资质,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对存在欺诈失信类记录的广告企业重点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在现有媒体广告和行业广告信用评级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主营广告企业的广告经营信用评级标准。
  在荣誉评定方面。对近3年有行政处罚记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不得评定为“诚信市场”和“诚信经营户”,也不得推荐为“全国诚信示范市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商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认定著名商标;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的企业,其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商标。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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