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在对《办法》解读时表示,人社部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形成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王程表示,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加大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力度。除此之外,人社行政部门还将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监督和督促其依法用工;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人社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形成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对于公布违法信息时是否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王程回应表示,就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一方面要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做到依法公布、规范公布。为此,《办法》规定,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办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王程还表示,为了保证公布违法行为的公正性,《办法》明确了社会公布的具体内容,同时,人社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对于公布错误的,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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