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信用黑名单”或许是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引人关注、也最“可触可感”的做法。但在昨天举行的上海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上,一些法律和信用专家却希望政府部门尽量审慎行事,对于“黑名单”的制定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法律规范应该进一步完善,减少随意性。
“信用黑名单”的议题,是论坛主办方事先设定的。在信用立法方面,它是三大争议性话题之首,另两个议题分别是信用联动奖惩是否违反“一事不再
罚”原则,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是否侵犯了信用主体的信息自决权。一般来说,进入“信用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其身份不仅会对外公示,而且会触发一系列市场禁入、限制公共资源获取等惩戒性措施;由于威慑力很大,它常被一些部门视为强化监管的得力手段。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说,政府必须遏制自己的评价冲动,应该更多借助市场的力量,相信社会对于信用信息的判断,而不要轻易由自己出台黑名单。“黑名单”的制定必须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要有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程序。只有那些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才能被纳入“黑名单”;如果只是欠钱等一般失信行为,就不该进入“黑名单”,也没必要公示。
上海市立法研究所高级顾问黄钰认为,公权力在评价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时,应尽量谨慎,特别要注意防范那种单纯为了方便自身管理而随意设立或扩大“信用黑名单”的倾向,“这无疑是一种懒政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认为,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就包括惩戒多而激励少,政府作用大而市场推动弱。从这个角度看,行政力量积极介入“信用
黑名单”的局面有必要加以控制。在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看来,在市场领域,行政力量即使制定了“信用黑名单”也未必有用,因为市场参与者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别自己是否可以与失信方进行交易,“万一失信人是关键零件唯一的卖方呢?”她说,市场领域的信用评价就应交给市场。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高管聂正军建议,在目前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如果要制定“信用黑名单”,不妨事先通过合同明确加以约定,好让相关个人或企业心中有数。
据记者观察,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中,对“信用黑名单”也就是会触发“特别惩戒措施”的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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