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召开,会上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失信的信用主体,拟根据其失信等级状况,依法可以采取系列惩戒措施,如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国家规定限制担任的其他职务等。(来源:《长江日报》11月29日)
毋庸置疑,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客观来讲,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到公开曝光“老赖”信息、限制“老赖”行动,党和政府做出了很多努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党纪国法更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对党忠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党历来重视党风、政风建设,一旦失信主体进入党的队伍不但损害了党的光辉形象,败坏党内风气,更会挑战党纪国法权威,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党纪国法是任何党员干部都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对党不忠诚、不诚信,有所隐瞒或故意扭曲事实、言行不一的行为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所以,坚决限制失信主体进入党员干部队伍,既维护了干部队伍纯洁性,更维护了党纪国法权威。在笔者看来,湖北新规的初衷值得点赞,也符合时代发展趋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严肃惩处官员“老赖”是打造高水平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需要。为此,对于在进入公职人员队伍后变成“老赖”的干部,相关部门要及时纠正他们的失信行为,加强教育引导,将其拉回守信“正路”,对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部门应严肃惩处,甚至清除出干部队伍,也就是说,新规最终能否取得实际成效,关键还在于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落实。
古有徙木立信,今有铁律治老赖。笔者认为,限制失信主体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不但极大地打击了失信人员、老赖们的嚣张气焰,更为打造忠诚可靠、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和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重要遵循,可谓利国利民,值得点赞更值得推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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