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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
2016-12-07 08:59:21 来源:辽沈晚报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辽宁省政府近日召开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

关于联合惩戒,将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实施。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同时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此前在2016年3月,辽宁开始实行“失信企业被进行联合惩戒,在投融资、出入境、招投标等工作中被限制或禁入”。省政府发布的《“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曾规定,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披露。

省级和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失信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和更新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因失信企业改正失信行为等被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作出移出决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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