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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信受惩戒责任人也将被关联
2016-12-29 08:38:21 来源:东方网
商业欺诈、恶意拖欠、盗版侵权、欺骗敲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失信行为日益突出,使得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受其害。

商业欺诈、恶意拖欠、盗版侵权、欺骗敲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失信行为日益突出,使得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受其害。如何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12月2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社会信用应用的成败,关键在于能否发挥市场的决定性因素。为此,条例草案注重引导、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的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信用自觉权。行政应用作为市场应用的补充,对市场应用起到示范和特别保障的作用。  

在这个思路下,条例草案明确信用奖惩的主要制度:  

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 

三是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在行政许可、行政采购、居住证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方面必须要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 

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其中失信行政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审批程序;限制给予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减分等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五是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  

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联动。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其个人信用信息与该单位的失信信息应当进行关联;在对失信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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