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物,用偷排方式获取利益,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这样的环境违法案例屡见不鲜。1月18日,宁波市环保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上述情形将上环境违法“黑名单”,后果很严重(1月19日《宁波日报》)。
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环保部门将时时处处盯着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审查其新申请的环保行政许可,其他相关部门也将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今后如想从银行贷款,没门。这叫“一次失信,处处受制”,逼得你寸步难行。
早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是社会生产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既能促使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还能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因此,环保“黑名单”既要建好,又要管理好。哪些属于失信行为、怎么认定、由谁认定等,都要明确。《办法》明确了14种违法行为,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重大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等,均属于失信行为,这为采信提供了依据。还要解决怎么采信的问题。目前,我国与信用有关的信息,90%以上集中在政府,且分散在不同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在环境执法方面,作为主要采信单位的环保部门,虽然与某些部门之间建立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但从信息采集的类别、数量以及流动范围来看还远远不够,沟通并不及时,共享并不充分。在信息缺失和不完整的情况下,环保部门难以做到采信及时和正确,这样势必影响“黑名单”制度的权威性。
在实施“黑名单”制度时,要完善部门之间的环保信息沟通机制,保证采信的正确无误。“黑名单”制度最大的威力在于公开。公开的范围要广,不能仅局限于银行和少数几个部门,而是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全,包括纳入“黑名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可除去部分字段)、违法事实、惩治措施、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书的编号、认定机关、发布时间等信息。公开得越详细越有威慑力。
在惩戒方面,不能由环保部门独家承担惩戒任务,而应实施联合惩戒,即由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等联合执法,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进行惩戒。为便于联合惩戒,也可以将“黑名单”列入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方便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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