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将对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联合激励对象实行具体激励措施。
《通知》明确,联合激励的对象为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激励。
据了解,具体激励措施主要有5项,包括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此外,《通知》还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而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也会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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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六大偷逃税款雷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中,重点提到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可享受联合激励措施。可想而知,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在税务等领域的信用越来越重要。
药企但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行贿、逃税偷税等行为,都可能被列为失信企业,面临联合惩治。要想在税务领域成为守信用药企,不妨先规避以下6种重点失信行为:
1.不按规定设置账簿,隐瞒销售收入。有些医药公司采用不开发票、收入不记账或不全部记账的方法,将收入直接坐支或存入个人账户;还有的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时,不注明票据去向,存在套现的嫌疑。由于企业收入不实,造成其收入低、成本高、利润少,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或多列费用,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有些企业采用虚列或多列其他费用的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如通过虚开会议费、招待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处理业务费用;还有一些医药企业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影响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少缴税款。由于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不强,药店在销售时不主动开具发票,导致药店有机会不按规定入账,少记收入;零售药店从上级经销商手中购进药品时,不索取发票,仅以发货单、提货单等代替发票,使一二级经销商有机会任意调整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4.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个别医药公司,为了人为的调节利润,经常在成本结转上做文章,库存商品核算混乱,不是按照规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是按照费用支出来确定成本结转的多少,以达到不盈利或少盈利的目的;有的公司则采用售价记账的医药公司,不正确结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从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税款抵扣存在漏洞,导致税收流失。有些公司作为集中核算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由公司统一抵扣,对每笔进项业务的日期、品种、数量、用途等缺少应有的了解和监督,进项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认证,出现随意抵扣和蓄意增大进项税等现象。
6.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泛滥,以此冲抵正常票或代开票的销项税金。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大量收购发票,以村民名义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高达十几万元,通过到周边的几个县开展外调,而开具的收购发票没有一份是真实的,甚至有些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也属伪造。
【链接】
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
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一、联合激励的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二、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联合激励对象,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予以激励。
三、联合激励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二)设立对外咨询优先通道。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关业务单位对外咨询时,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
(三)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五)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信用激励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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