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部门还收费,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社会负担。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具有多重现实意义。一是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打下了基础。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三是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提高部门、行业之间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互认程度。如果不能在所有部门、行业之间形成共识、达成一致,那么统一信用代码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应提高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可度。此外,应做好与相关法律手段的衔接,形成共治格局,使其发挥更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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