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条例,湖北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全省互联互通。该条例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集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汇集系统与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
公用信用信息目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并适时调整,经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小组审议后,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拟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内容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集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归集市场信用信息属于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否则不得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后可提出修复其信用信息
条例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作出规定,对信用记录异议申请的核查处理程序、信用修复作出具体规定。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主体认为湖北省信用中心记载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二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条例还规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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