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老赖们”若存在12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记者从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获悉,近日,宁德市检察院与宁德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相关规定。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甄别、固定、保存。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在30日内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及补充侦查;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具有以下12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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